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东营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山东省东营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02]336号),设立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加挂“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的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

  1?笔腥莼肪澄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背鞘泄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背鞘新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笔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被肪潮;す芾矸矫娣?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惫ど坦芾矸矫娣?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惫?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组织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领导和统一指挥,任免区(开发区)分局(大队)局长(大队长)。

  (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行政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服装、装备工作。

  (八)会同市公安局领导市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并负责其日常工作的管理。

  (九)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设4个科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政务督查、会议组织、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组织、人事及劳资工作;负责全局财务管理,指导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教育和安全工作。

  (二)案件审理科

  负责本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查;审核立案案件调查取证材料,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行政执法业务统计工作;掌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动态,编辑业务工作简报;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统一执法文书;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负责本系统执法队伍法制培训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投诉科

  受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并组织查处;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投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信访事项;督办领导批转的案件;负责本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机关编制总额19名,其中行政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总队长)1名、副局长(副总队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四、直属机构

  (一)督察大队

  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9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监督监察;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和队容风纪进行现场纠察;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制止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为。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二)规划监察大队

  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35名。主要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依法履行职责,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