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管线管理的主体和总的要求

  (一)城市道路管线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城市道路管线建设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统筹安排,落实好管线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移交等工作。市规划、公安等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景观和交通组织要求。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必须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建设资金按"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各管线业主自行投资。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道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提倡预先建设各类管线共同沟。共同沟建设采取管线业主单位共同出资建设或由经营实体投资预建,管线单位购买或租用的办法。

  (三)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交付使用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交付使用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建立城市道路管线管理制度

  (一)建立道路管线工程年度计划报送制度。各管线专业单位在每年的2月底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向市建设、规划部门报送管线建设计划和管线走向布局图,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及管线专业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确定后通知各专业单位。

  (二)建立道路管线工程图纸会审制度。专业单位的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图由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后分别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实施。

  (三)建立道路管线工程公示制度。市建成区内重点道路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须经公示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必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开工期、完工期),并提醒市民注意后方可获得建设部门的许可进行各项工程的施工。

  (四)建立道路管线工程协调制度。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通过不定期召开由各专业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具体解决工程管线建设中的问题。

  三、城市道路管线施工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设,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始施工。

  市规划部门负责道路管线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市建设部门负责道路管线建设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与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

  管线建设施工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施工、交通和环境管理,做到文明、高效、安全、优质施工。在建成区范围内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包括设置注明工程项目等各项内容的标牌、施工警戒标志和夜间照明设施。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管线建设施工必须在审批期限内完成,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章搭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不得随意更改和破坏道路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废水排放须设置沉淀井,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水排放需向市建设部门备案。

  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各类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向市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四、城市道路管线维修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道路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巡查工作,发现设施缺损必须立即补缺、修复,立即恢复有困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恢复;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需紧急抢修的,在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可先行破路,同时通知建设和公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许可手续。

  五、建立城市道路管线管理资料库

  所有新建道路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将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城市道路管线由于普查、补测、更新、报废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在具体工作结束3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已建的各类旧管线未在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的,各产权单位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报送详尽资料。凡未按规定提供档案材料的管线在各类施工过程中产生破损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六、严肃查处各种破坏行为

  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开挖城市道路或敷设管线等行为,由市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