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

 (2003年2月10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本届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三)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依法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六)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二、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至2次,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和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省性重大问题;

  4.省长、副省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5.讨论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要事项;

  6.讨论报请省委决定的事项;

  7.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8.讨论决定省政府的规章、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9.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研究向中央领导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6.听取省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7.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视情召开,主要议题有:

  1.研究处理属于省长、副省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全省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六)省人民政府会议程序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及省有关部门。

  三、提交省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报省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交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3.全省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4.对国务院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5.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

  6.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7.全省经济运行情况;

  8.副厅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9.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认为需要提交省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0.省委要求省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向省委报告的事项。

  (三)省政府提交省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送省委讨论。如遇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省委。

  (四)省政府提交的议题,经省委讨论同意后,由省政府负责落实,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委。

  四、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

  1.省政府工作报告;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其报告;

  3.全省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4.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主要有:

  1.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1)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本级财政决算;

  (5)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6)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4)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5)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6)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7)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9)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10)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12)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3)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1)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四)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省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一经大会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将任务分解到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长签署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签署议案。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省长、副省长审签后送省人大常委会。

  五、提交省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同省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省人民政府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

  1.省政府工作报告;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报告;

  3.全省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及报告;

  4.省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5.涉及全省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措施;

  6.外事活动和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大事项;

  7.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8.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9.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10.省政协认为需要省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三)向省政协征求意见、通报情况的有关报告及材料,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