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3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2003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与贸易有关的法规规章的翻译工作。

  要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

  (一)为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由省科技厅起草《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订草案)》,于3月前完成。

  (二)为发挥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物价局起草《贵州省价格条例(草案)》,于5月前完成。

  (三)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知识产权局起草《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草案)》,于5月前完成。

  (四)为防御、减轻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于5月前完成。

  (五)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起草《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于7月前完成。

  (六)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林业厅起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于7月前完成。

  (七)为加强邮政管理,规范邮政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通信自由和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邮政局起草《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于9月前完成。

  (八)为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发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公安厅起草《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于9月前完成。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草案(6件)

  (一)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民政厅起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于第一季度前完成。

  (二)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气象局起草《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于第一季度前完成。

  (三)为了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建设厅起草《贵州省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于第二季度前完成。

  (四)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本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起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草案)》,于第三季度前完成。

  (五)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草案)》,于第三季度前完成。

  (六)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规定(草案)》,于第四季度前完成。

  三、拟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29件)

  (一)《贵州省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草案)》

  (二)《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三)《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四)《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五)《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六)《贵州省红十字会管理条例(草案)》

  (七)《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

  (八)《贵州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

  (九)《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十)《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十一)《贵州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十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

  (十三)《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

  (十四)《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

  (十五)《贵州省水陆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十六)《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草案)》

  (十七)《贵州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

  (十八)《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十九)《贵州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贵州省救灾款物使用办法(草案)》

  (二十一)《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二)《贵州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草案)》

  (二十三)《贵州省省级度假旅游区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四)《贵州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五)《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暂行规定(草案)》

  (二十六)《贵州省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二十七)《贵州省网络经营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八)《贵州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九)《贵州省城市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