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凉山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及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及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政府法制工作,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布告等。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凉山经济建设服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制定、发布、备案。

  第四条 州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授权州政府制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已有明确规定,需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或具体规定的;

  (四)州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全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工作部门为履行工作职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临时机构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条 州政府法制办根据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州政府安排,经广泛征求州政府部门意见,制定编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年度计划,报州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列入年度规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或综合性的文稿,也可由州政府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和县市配合。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起草部门应当成立有分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小组。如有与几个部门工作紧密联系的内容,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二)要在掌握或熟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标题要表明主题,内容应阐明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罚规则、施行日期等。

  (四)应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简明,并突出“分条列目,层次严谨”的特点。条文较多的,也可分章,章下可分条,条下分款,款下可分项,项下可以分目。

  (五)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职责权限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六)与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其他文件应在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成后,应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分别经各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章 审定

  第十条 向州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前,首先向州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和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依据、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有关论证、讨论记录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报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是否违法或不适当;

  (五)是否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是否妥当;

  (六)是否按规定程序制定。

  未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直接送州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州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报送;

  (二)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有抵触和其他需要增减、修改内容的,由审查部门直接修正或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报送;

  (三)对有争议的问题,可由州政府法制办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副州长、州长协调决定。

  第十三条 州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终结,应写出审查意见,并连同审查修改后的草案(一式20份)报州政府办公室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州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州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送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州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 经州政府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 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论证讨论记录和盖有报送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各5份。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的撕页、手写件报送。

  第二十条 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和要求报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审查的重点与本规定第十一条相同。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政府法制办责令自行纠正或报请州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上存在问题,由州政府法制办通知改正;

  (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间有矛盾的,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州政府法制办报请州政府裁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因上级部门之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造成的,由州政府法制办逐级上报处理。

  (四)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按《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由州政府法制办提请州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由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修订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和废止:

  (一)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增减或修改其内容的;

  (四)调整对象消失或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的;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1次。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县、市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