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服满第一、二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第三期以上因部队调整结构,服现役满10年但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的;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因政治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从今年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3年4月1日”。

  退伍义务兵津贴、伙食费由部队发到2002年12月底;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2003年7月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从2003年1月1日、转业士官从2003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工资。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在待分配期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号)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城镇安置对象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创业、求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复员士官安置政策等同城镇义务兵,但在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时应考虑其服役时间较长的因素适当予以优待。

  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社会需求量大、退役士兵能接受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退役士兵培训合格证书。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一次当地政府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要拓宽筹资渠道,建立筹资机制,确保安置补助资金落实。要继续下达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指标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指标。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当地财政要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并按时到位。要保持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相对稳定。对进藏兵等征集对象的安置,各级都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7号)执行。

  要加大对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的力度。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要面向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确保其按时安置。重点对象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伤病残士兵的安置要按照《兵役法》规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发给伤残抚恤金。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地方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在安置指标下达时对安排工作指标与有偿转移指标可予明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文件执行。非国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参照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

  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对要求参加考试复习的退役士兵,教育部门应视同岗前培训予以优惠。有关院校招生时在同等分数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宽进严出的办法,免试入学,毕业时依据学习成绩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被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参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拨专款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安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各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指标,最大限度地满足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要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含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不得以各种借口禁止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对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进行一次具体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影响要有预想、有对策,对重点安置对象要指定专人负责,坚决杜绝群访事件的发生。

  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工作要准确把握口径,内容要符合当地实际和当前安置政策,切实把当前形势和自谋职业的政策优势讲清楚。退役士兵报到后,要及时摸清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家庭境况和就业需求,扎实、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并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做退役士兵的知心人。要深入调查研究,拓宽思路,为深化安置改革创造条件。要紧紧抓住“三年三步走”改革任务完成这一有利时机,尽快研究探索下一步的安置政策,完善自谋职业后的保障措施,力求政策、措施的规范、可操作和实用,使安置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落实安置纪律,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双拥模范城 (县)。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年冬季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