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行政决策合法、适当,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决策的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同志,都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依照《规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扎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把握实质,严格依照《规定》的要求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同于非规范性文件。一是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才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部门归口管理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均不能发布规范性文件;二是它的内容不仅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是从其生效之日起,只要符合其设定的条件,其规范即产生约束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四是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包括政府公报、报纸、网站或公告栏等其他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载体),为公众所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应正确地把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将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分开来,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明确的程序规范。不规避《规定》,不以非规范性文件代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在其他非规范性文件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

  今后凡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将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草案及其说明各15份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据的上位法等,上报同级政府,由政府办公室转交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一是审查是否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无明确规定,地方行政管理确需规范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只作原则规定,需地方结合实际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事项,一般不宜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做好协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协调结果,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草案审查报告,直接报政府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草案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修改。

  四、认真实施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规定》设定的新的文件制定程序制度。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前,制定部门应将文件的文本及说明各10份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政府法制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内容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对报审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包括: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规范的行政管理事项是否超出其法定的权限;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和WTO规则等。程序合法性审查包括:文件是否经过部门办公会讨论;是否进行必要的协调、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否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印发。经过前置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仍应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报送备案。

  五、加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

  《规定》明确规定,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落实这一规定,完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制度,支持政府法制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或个件专查的形式,对政府各部门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情况、报送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情况、前置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部门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未经前置审查而擅自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一经发现,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将撤销情况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六、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水平,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条件

  《规定》的实施,不仅增加了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责,同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也将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因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造就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七、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