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促进和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高质量地顺利开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我市现有的水产“养殖证制度”是以旧《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起来的,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和新《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旧的“养殖证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完善。一是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二是要按有关规章程序抓好养殖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养殖证的内容、主管机关、发证程序等已有明确的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换发、补发和核发工作,力争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5%以上。发证前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和及时,绝不能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三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养殖证制度数据库管理档案,规范养殖证管理工作。县市区每季度都要将统计数据上报市水产站;四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工本费等有关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更不能超标准收费;五是要认真开展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执法大检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宣传力度。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张贴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养殖使用证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而提高广大渔(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水域滩涂养殖的有关规定,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办理养殖使用证的主动性。

  四、抓紧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工作。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水域滩涂养殖情况进行调查,认真撰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送审报批。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