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业局《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
(市畜牧业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法规,促进草原保护建设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内政发〔1996〕1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赤峰市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牧业的副市长担任(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畜牧业局,负责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的日常工作。

  各旗县区、乡镇要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

  二、基本原则

  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民自主选择”的原则

  此次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以村为单位开展,各村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草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拟订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旗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草原承包工作的领导,确保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按人口划分”的原则

  草原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在划分草原时,一般应按人口划分承包。凡是2002年12月31日零时前合法出生的,户口在当地的村民,都享有此次草牧场承包经营权。

  (三)“全面规范、允许流转”的原则

  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要做到四至清晰,机动草场不超过5%,划分工作不留死角。此次落实草原的承包期应与牧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承包期同步,为此农区的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期确定从2003年起至2026年。在承包期内,承包户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规定进行草原流转。

  (四)“多种承包形式并存”的原则

  在坚持将草原划分到户、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基础上,允许其它合法形式并存,具体承包形式(承包到户、联户承包、承包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五)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

  在划分草牧场时,要根据草牧场情况先划分等级,等级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地资源等级评定》标准确定。实行家庭承包,原则上要坚持公平合理、集中连片,避免资源分散而造成群众不便于管理利用和保护建设。

  (六)“尊重历史,着眼现实”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精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对已拍卖的“四荒”(“五荒”),要符合《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五荒”使用权的决定》(赤党发〔1994〕11号)的规定,已“签定合同,经旗县区土地、畜牧、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明,颁发‘五荒’使用证,经法律公证生效”的,原则上使用权不做变动。否则,应由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或健全手续。

  三、落实范围

  本次落实“双权一制”的工作范围包括我市境内农区、半农半牧区、城镇郊区、牧业旗的农区乡镇。在上述区域内,除农田、林地和不能利用的石质山以外的所有草原。

  四、落实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农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即组织宣传阶段、试点阶段、全面铺开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一)组织宣传阶段(2003年3月1日—4月30日)

  1、成立组织。旗县区、乡镇分别建立农区落实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草原承包工作小组。

  2、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意义,为工作的开展奠定群众基础。旗县区或乡镇举办培训班,对村级草原承包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政策和方法。

  (二)试点阶段(2003年5月1日—7月31日)

  为了全面指导我市农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市政府将以巴林右旗农区为试点,先行一步搞好落实工作。其它旗县区也要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村先行试点。

  1、制定实施方案。旗县区、试点乡镇及试点村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要体现因地制宜,具有可操作性。村级实施方案要依据上级方案的精神制定,并报乡镇审核,经村民大会通过后实施。

  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辖区草原界线。村草原承包工作小组负责核实本村草原面积,统计享有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人口数,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地资源等级评定》规定的标准,确定草原等级。

  3、村草原承包工作小组根据草原面积、草原等级以及享有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人口数,开展草原划分工作。

  4、在完成草原划分工作后,旗县区人民政府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草原所有权证》、向承包户颁发《草牧场经营权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

  (三)全面铺开阶段(2003年8月1日—12月31日)

  在草牧场界线划定的基础上,旗县区、乡镇政府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乡镇领导小组在认真审核村级实施方案后,将农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全面铺开,划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颁发有关证书。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3月1日—4月30日)

  在此阶段,各旗县区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要对本旗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上报申请验收报告。市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将根据旗县区的申请报告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政府要对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草原所有权证》、《草牧场经营权证》、《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由各旗县区按照自治区政府〔1996〕13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二)此次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要同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相结合。通过草原“双权一制”的落实,进一步确定各地的适宜载畜量和饲养量,进而达到草畜平衡。

  (三)此次落实“双权一制”的草原,只限于建设人工草地或做为打草场使用,不准自然放牧。村集体留用的机动草场只限于发展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或做为畜牧业养殖基地使用。

  (四)建立健全档案。此次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有关材料,实行村、乡、县三级档案管理。

  1、村级档案要保存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明细台帐,《草原所有权证》,《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县、乡、村三级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

  2、乡级档案要保存各村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明细台帐,《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县、乡、村三级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

  3、县级档案要保存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明细台帐,县、乡、村三级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

  (五)组建督查组,全面督查和指导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将在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对旗县区的工作进行专题督查,旗县区也要组建督查组,督查本区域内的工作落实情况。

  附:

赤峰市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扎 那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贺玉奎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东日布 市畜牧业局局长

  成 员:高天熙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 林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田守三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秀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德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 旭 市水利局副局长

  马小平 市畜牧业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由马小平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