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2号)精神,切实做好200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重、特大事故和抓“两基”为重点,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目标责任

  (一)全市共同责任目标

  1、确保全市不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以上事故。

  2、重大事故在前三年平均数的基础上稳中有降。

  3、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生产伤亡事故,全市死亡人数低于239人的控制数,力争下降5%.

  4、“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各县区、开发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见附件一、三)。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规范监督,强化管理,量化目标,细化落实。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市级有关责任部门伤亡人数控制指标(见附件二、三)。市级重点部门除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还要会同县区、开发区实现以下目标:

  市公安局:杜绝省政府认定的道路交通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比前三年有所下降;一般事故力争下降5%.

  消防安全:杜绝省政府认定的特大火灾事故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稳中有降;各类火灾死亡人数不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数。

  市交通局:水上交通杜绝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数。

  百万车公里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65人(受伤3.3人,经济损失2.8万元);杜绝因源头管理而造成的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杜绝企业特大事故发生。

  市经贸委、市重工协会:煤矿各类事故控制在43人以内(包括广旺矿务局3人,川北监狱1人,广元监狱1人),全年各类事故力争下降5%以上;国有煤矿、地方煤矿、小煤矿不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市水利农机局:拖拉机、农用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伤亡指标以内;力争在前三年的平均数上下降5%;杜绝重、特大事故。

  市建设局:杜绝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一般事故伤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伤亡指标以内。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杜绝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各类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死亡控制目标。

  市目标办、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的监控、检查、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乡(镇)安委会工作制度、市、县安全生产“十长”会商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目标管理制度、重点乡(镇)安全协管员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化和管理制度化,真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创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乡(镇),加强重点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18个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乡镇,12个重点监管乡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以促进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加强。

  (六)全市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培训率达95%以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抓好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县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抓好“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市级各牵头部门要做出具体整治安排意见,在3月底前下达到各县区、开发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1、交通运输专项整治。全力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坚持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建立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和摩托车不带头盔的整治力度。积极探索疏堵结合,授权乡镇安全协管员或派出所协管交通安全的办法,切实抓好乡镇道路安全。认真抓好农机安全监理检验、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工作。严把车辆检测关、注册关、考试关和教练员进入关。加大路面监控,充分运用测速、酒精检测仪等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

  水上交通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内河安全条例》,在抓好客船、客渡船、囤船、危险品船整治的同时,加大对农民自用船、打渔船的清理整顿,严格查处非法载客。搞好重要河段、主要码头的建设和船舶动力提升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管船责任制,强化汛期的水运监控。

  2、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销厂点的清理整顿,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厂点。严把整治验收关,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有关部门才能核发生产许可证。

  3、煤矿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建立办矿安全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安全条件评价制度。认真开展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生产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12字方针。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治理的要求,对整治后申报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逐矿进行验收。对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关闭,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

  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发生。

  5、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点及经销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

  6、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行项目经理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和企业安全条件认证制度,严格查处非法承包和无安全资质资格等级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7、继续开展森林防火、航空、铁路、旅游、管道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市级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做好方案、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严格整治、务求实效。

  (二)狠抓隐患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继续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加大事故预防,把隐患排查、监控、治理作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治的力度。

  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于3月20日前将隐患整治项目及排查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批准下达。按照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列入2003年整治任务,做到四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要建立隐患整治经费的保障渠道。公共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治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企业隐患整治经费要纳入年初资金计划。凡对省、市下达的隐患整治项目整治后,必须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专家组进行评估与验收。对因事故隐患未整治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而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严防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早规划、早部署、早落实。坚持抓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并实施分类指导的安全生产监管方法,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不突破死亡控制目标。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狠抓“两基”建设。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八项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构建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抓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搞好技术改造,推动安全技术进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各级特别是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人员和经费。加强安监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基层工作、基础工作仍然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继续抓好市中区宝轮镇省级“百安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并在全市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区、开发区要抓好辖区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乡镇创建,以点带面,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乡镇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联系对口单位,切实解决基层乡镇安全生产的问题。

  (四)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市人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同时,着重抓好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第一、二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特大事故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要求,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重、特大事故。严格目标考核,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死亡控制指标超标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向上级述职并实行安全生产告诫,对玩忽职守或因渎职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1、2003年各县区、开发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2003年市级部门伤亡人数控制指标

  3、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控制指标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3: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控制指标

  一、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1件的,年终不得评奖。

  二、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除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外)发生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事故1件的,年终不得评奖。

  三、重大事故原则上按发生地统计、考核。

  四、铁路路外事故按事故发生地统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