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河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市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状况,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荣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挂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在本市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㈠技术开发类成果;

  ㈡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㈢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㈣社会公益类成果;

  ㈤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㈠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㈡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㈢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㈣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㈤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的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等级的设置,按照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学术价值、经济社会效益状况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㈠县(市)区人民政府;

  ㈡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驻我市单位或者我市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审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一千伍佰元。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