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需要对我市现行地 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 国务院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 项 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相一致,并使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 我市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清理的范围是,我市所有与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也应一并予以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清理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是:

  (一)全面准确,不折不扣。对凡涉及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省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全面、彻底地予以清理。特别是对其中一个审批项目涉及几个文件,或几个文件涉及一个审批 项目等复杂情形,必须予以穷尽,不打折扣,保证一个不漏、一个不错。要坚决防止和避免 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继续照旧执行的情况发生。经过全面彻底地清理,对已 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 改或废止;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予以恢复或变相恢复。今后,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

  (二)搞好衔接、防止脱节。对涉及国务院、省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凡实质上属 于国务院、省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不论其表述如何,都要坚 决予以取消或者调整,不得变相保留。同时,要认真分析研究取消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因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调整后出现监管不力、不到位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在清理过程中,研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要把着重点放在强化事后跟踪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上,不得巧立名目,搞变相恢复或截留。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凡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或者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要予以转入市场机 制运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已规定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相应地予以转入市场机制运作,不得再规定行政审批。

  对国家、省没有取消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又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清理过程中,也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凡可以下放的,要予以下放;凡涉及几个部门或一个部门的几个内设机构的,要统一明确一个“窗口”或一个牵头部门对外;凡未明确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的,要予以明确并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凡未明确审批机关的责任的,要予以明确,并切实健全监 督制约机制。

  三、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工作的核心,是要具体落实国务院、省 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它直接关系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的实现,涉及面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 地区、各部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专门力量,精 心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县(市)、区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明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的 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 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清理,先由市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方案,涉及几个部门的,则由其中的主要部门会同其 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方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清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涉及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 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 市)、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清理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的精神,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省政 府 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逐一对照检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包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严格细致地进行分析 和甄别,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切实防止和避免疏漏,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限期完成,及时公布。清理工作必须抓紧进行,限时完成。

  1、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3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文件清理方案,要采用修正案(或废止案)的形式,同时附上对修正案的说明、修正案依 据对照表以及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文件全文。

  2、市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 在2003年3月15日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 总。

  3、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清理工作的计划安排,清理 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于2003年3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对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将按法定程序对外公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 改、废止情况,也要及时在当地政府公报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载体上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电话:3757146、375691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3月上旬,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有 关重点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修改方案对照表(略)

  二00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