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2002年12月)

县级价格工作是政府经济工作和全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对基层,面对市场,是规范城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价格工作职能转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级价格工作内容日益广泛,重要性日益提高。充分发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保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在县一级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做好全区价格工作,促进县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区今后的县级价格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现结合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县级价格工作的意见》,就创新我区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

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深化价格改革,以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为主要任务,以涉农价格和收费及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乡镇级价格管理,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工作职能,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进一步开创县级价格工作的新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实施上级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与各类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地政府权限范围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对放开商品的价格实施协调与引导,维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按照国家经济工作部署以及价格工作计划,发挥价格调控职能,监控市场价格运行情况,组织实施和落实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本地价格监测体系与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价格变动趋势。

(三)负责本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依法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受理价格举报案件,推行明码标价,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网络。

(四)开展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本地价格认证、价格协调、价格咨询、价格服务工作。

(五)承办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开拓进取,实现县级价格工作的全面创新

(一)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经济工作和产业发展重点,主动做好价格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党委、政府开展的主要经济工作,并根据这些经济工作的要求,找准切入点,采取积极得力措施,制定相关的价格工作计划和对策与之配合。

(二)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城镇化步伐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价格的职能作用。

采取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农业和农村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强对种子、农排农灌、农电、畜禽防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稳定农资价格,落实优质优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提供价格信息,引导农民将有限的物力、财力、人力投入到效益更好、竞争力更强的产业和产品中,以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积极疏导价格矛盾,壮大经济亮点。注意了解掌握本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价格和收费问题,摸清优化结构中出现的一批专业乡、特色村在生产和流通中的价格矛盾,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通过疏导价格矛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探索农村中介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的方法,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通过价格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发展新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经济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其内联农村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大市场的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

运用价格政策,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要不失时机地积极参与城镇化建设中各项价费的监管工作,对兴建的“农民镇”、“小康村”、“农民小区”,要做好自来水、液化气、供暖、供热、用电、物业管理等公共公益事业价格与收费的管理:根据经贸型、工矿型、旅游型和综合型等不同类型小城镇的特点,积极发挥价格职能,加强农民建房、外地户口入籍、征地、商业网点、摊位、外地客商子女入学等价费的管理;采取支持性、倾斜性的价格政策,推动城镇基础建设、市政建设、环保事业的发展;加强价格引导,制定价格优惠政策,改善小城镇建设的投资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对随着生产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化建设而出现的对农民生产和增收影响较大的价费项目,属于县级职权范围之内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行规范管理;属于县级职权范围以上、确有必要管理的,要大胆实践,研究管理办法,适时上报意见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治”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作用,自觉抵制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为突破口,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力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举措。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要把行政机关收费、教育、医疗、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乱收费作为整治的重点,发挥多方合力,联合纪检监察、纠风和农民负担监督等部门,共同开展治乱减负工作。以《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审为主要手段,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对农民和乡镇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已明令废止的收费、收费金额大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把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作为“阳光下的民心工程”切实抓好,明确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

在当地政府领导与支持下,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建议乡(镇)价格监督站,由分管经济或财贸的乡(镇)长任站长、乡工商、财政、经管、水管、教育、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经管站负责,对外挂牌,各行政村设义务价格监督员,由村主任兼任,或在有名望、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中聘任。各县需选择1-2个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

(四)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主攻方向,当好维护县域经济秩序的“主力军”。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维护县域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能,加强对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在继续做好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要向乡、村两级延伸,加强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扩大检查的覆盖面,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

在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组织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组织、职工、街道价格监督组织和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社会监督作用。要做好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开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广泛开展明码标价工作、“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价格诚信活动,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自身监督作用,提倡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五)进一步拓展价格服务领域,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职能定位从“定规则、当裁判”延伸到“司服务”上来,寓价格监管于服务之中,在监管互动中优化服务,在当前环境创新的新形势下,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提高价格服务效率。

做好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常规调查、直报调查、预测调查,开展对农民种植意向、农户存粮、农户售粮、农户购买农资情况的专项调查,开展本地特色农产品的专题调查,为上级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建立成本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和发布制度,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种植和养殖结构。

进一步重视价格监测工作,改善工作条件。要加强对粮食、蚕茧、生猪、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关心的地域性农特产品价格的监测,加强城乡居民关心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服务项目的价格监测。在为政府决策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价格信息服务,特别是通过媒体发布事关农民生产的国内外农产品价格信息。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价格认证机构,认真做好价格鉴证工作。大力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证等价格认证工作。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其生产经营、抵押、拍卖等物品,以及工程审价、经济纠纷、清产核资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认证。

积极开展价格咨询、价格协调、价格培训、价格研究和行业价格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价格协会(或分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及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完善价格服务体系的工作中,注重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覆盖面,使价格工作的路子越走越宽。

三、切实加强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

(一)充分发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整体指导作用。自治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摆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建立和完善定期工作研究会议制度以及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掌握和总结县级价格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部署落实各项任务,及时发掘并推广县级价格工作的先进经验,有效指导县市全面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及时了解和把握县级价格工作的现状与特点,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要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围绕涉及县域经济发展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每年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调研,切实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价格问题。

(三)明确和落实县级价格工作定价权限。依据《价格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将适于县级管理的、地域性特点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授权或委托县级政府定价。

授权及下放以下项目的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政府制定:城市公交票价、出租汽车票价、县市及城镇自来水价格、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集中供暖价格、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县市所在地一般旅游景点门票及服务费(见《宁夏定价目录》第十三项规定)。

以下项目由自治区制定管理(或作价)办法,县市政府具体制定标准:停车场收费、房屋重置价格、物业管理服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卫生费、城市垃圾处理费、中药饮片及医院制剂价格。

以下项目需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由县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今后还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县级机构的状况,把自治区管理的一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初审权交给县一级,或委托县级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对一些地域性特点表现突出的价费项目,自治区将主要制定管理或作价办法,进一步把具体价费水平及标准的制定工作交由县级承担。

(四)加强系统内工作联系。自治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研究重大价格工作和进行价格决策时,可由县级价格部门参加的,都应吸收参加。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重大价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注重发挥县级价格部门的职能,属上级管辖或办理的当地价格检查和认证业务,尽可能通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联合办案等业务活动,发挥好系统合力作用。

(五)加强对县级工作的宣传。自治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宜传县级价格工作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县级工作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提高县级价格工作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努力为县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稳定队伍,把县级价格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理顺关系,稳定队伍,保持价格工作的连续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价格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做到人员,编制、财力物力、法律制度、执法环境有保障。要建立和健全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举报中心、价格监测中心的机构,继续创建规范化检查所,成本调查任务较多的县市,应设立成本调查机构。

(二)抓好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重视和加强县级价格工作队伍的思、想和道德建设,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价格法规、价格业务、世贸组织和计算机等知识的培训学习。要加强乡村价格监督员和企事业物价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必备的价格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全社会监督水平。依托培训工作,逐步实行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认证、价格监测人员和价格听证主持人资格准入制度。自治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价格工作骨干的培训。

(三)树立法制意识,做好价格法规政策的宣传。要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治价的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做到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工作制度,强化价格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把法律、法规赋予的价格行政职权与行使权利应负的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责任制约权利建立价格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加强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加强对价格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开展好以《价格法》为核心的普法宣传,把价格法规知识普及到农村。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作风,实现价格管理创新。价格工作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纪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恪尽职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新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实现工作思路、工作体制,工作方式的创新,推动县级价格工作的整体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