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以省对地市下达的任务为依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并以此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年度终结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测算应得奖金额,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由财政对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拨付。

  (三)社会保险奖金主要用于奖励直接负责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其它有功人员,同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补充经费不足等。

  建立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保战线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确保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待遇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为此考核兑现一定要与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实绩挂钩,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相关人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存入银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考核奖励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原办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