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工作顺利开展,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机关负责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是为了强化全社会依法缴费的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更好地贯彻《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的需要。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按规定60%比例返还给企事业单位)”。

  三、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市财政直接划拨单位除外)。

  四、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工、聘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应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5%、10%和30%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收缴。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上缴比例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