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重点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与有效保障,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程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三)1亿元以上的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项目;

  (四)3千万元以上的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

  (五)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骨干技术改造项目;

  (六)重大的利用外资项目;

  (七)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重大的利用外资项目外,上述项目应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各个阶段的项目,可列为市重点前期项目;处在开工建设至竣工前这一阶段的项目,可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又分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其中,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为重点考核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利用外资项目为重点服务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并负责总体协调。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为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重点办设在市计划部门内。

  第五条 市重点办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与协调指导,定期收集项目实施信息,经常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报告。当市重点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市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市重点办拟定解决方案,报请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工作由市重点办具体实施。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和第(七)的项目,自然列为市重点项目;对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到第(六)的项目,由市重点办根据项目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结合项目实施的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向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方案名单与年度工作目标。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计划每年拟订一次。市重点办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推荐名单,然后以本年度的重点项目计划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的基础,结合推荐名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新增或取消)部分重点项目,形成新的方案名单。据此,拟订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项目及项目内容调整修改后,形成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送审稿,提交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审查后的计划在市人代会上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编制成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进度目标和责任单位等内容(重点服务项目可有增减),重点前期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拟建规模、年度工作进度目标和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二章 重点前期项目管理

  第九条 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计划中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组织审批或报批工作。

  第十条 对已明确项目责任单位的重点前期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市重点办予以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对尚未明确项目责任单位的重点前期项目,由市重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规划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建议书申报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对尚未组建项目法人的重点前期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立即着手组建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进行下一步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尚未明确项目法人的市重点前期项目,由市重点办提出项目投融资方式的意向方案,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对已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计划、财政部门将通过优先帮助符合融资条件的项目法人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申请债券发行与争取国债等方式,帮助项目法人筹措资本金之外的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快市重点前期项目的工作进度,要尽量保证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专项资金,用作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农业等部门也要每年从本部门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本系统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原则上应根据项目性质及资金来源适当同步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并由市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经费用于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文件编制、工程咨询、预可评审等费用,也可少量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的软、硬件建设和完善,以及重大课题研究所需的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报批工作。在开工报告批准后,项目随即由"重点前期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章的管理规定主要针对有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划部门审批或上报。

  开工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对突破概算的项目由设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由项目法人上报计划部门进行调整概算审批。

  第二十条 市重点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预验收,并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在此基础上报市计划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从规划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急需建设的项目,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提高审批效能,提供优质服务,特事特办,能快则快,保证项目早建设、早见效。

  第二十五条 努力加快道路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强化城市功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对这类重点项目可在权限以内制定更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投资开放,鼓励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者,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可通过建立补偿基金、提供土地开发补偿、特许经营权补偿,以及政府参与投融资及协调服务等多种方式,保证投资者适当的投资回报。

  第二十七条 为使重点项目尽快建成投运,市计划部门按照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安排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政府有关部门、股东单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必须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计划、国土等部门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保证安排;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搞好管理和协调,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市重点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有关单位,必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在国家、省和市的政策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出台任何向市重点项目收费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部门等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影响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甚至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项目法人可提请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分别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公布后,政府主要领导同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建设目标责任状。市重点办负责考核,年终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重点办另行制定。对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重点办提请市政府通令嘉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