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工业的实际,现就加快和规范工业园区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一)工业园区电网是工业园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规划应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并要与电网发展规划相适应。工业园区的电网规划,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原则上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规划设计部门编制。

  (二)工业园区电网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有关电力建设规范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对原有的电力设施应纳入工业园区电网规划中统筹考虑,尽量避免拆除原有电力设施;要认真做好电力市场调查工作,以负荷水平确定工业园区电网建设规模;加强电力负荷分布的研究,以负荷分布确定变电站布点和电网结构;要对10KV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及供电台区等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具体的点、线位置及建设标准。本着与负荷发展同步建设的原则,明确项目的建设时间,确定工业园区分年度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工业园区电网规划要进行敏感性分析,进行经济财务评价。

  (三)最高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由地区供电局组织评审,报设区市计委、经贸委备案;最高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四)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据审定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提供架空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五)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的实施应根据需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原则上未编制并通过审定的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政策引导,鼓励工业园区电网建设投资多元化

  (一)鼓励政府、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工业园区的电网项目。其产权归出资人共同所有,并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充分发挥省、县两级电网经营企业的投资主渠道作用。设区市级工业园区的公用电网(220千伏或110千伏变电站及其配套线路),原则上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筹资建设,并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与电网投资方商定。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在该变电站的年供电量达到设计能力的50%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部归还。县级工业园区的公用电力设施(110千伏或35千伏变电站及其配套线路),原则上由县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筹资建设,并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与电网投资方商定。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在该变电站的年供电量达到设计能力的50%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部归还。

  (三)工业园区电网建设投资视同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园区电网建设项目,享受园区所有的优惠政策。

  (四)新建的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台区用地,由当地政府协助征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设区市政府应对管线建设制定统一的青苗补偿和拆迁补偿办法,适当减免开挖费、规划费、调图费、验线费等各种地方规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施工中的困难,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对于要求“双电源”等的有关用户建设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七)工业园区电力线缆入地及搬迁的范围、建设要求、建设资金,参照《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赣经贸电能发〔2002〕86号)执行。

  三、简化程序,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

  (一)设区市、县级工业园区110KV及以上公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据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经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

  设区市、县级工业园区35KV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据工业园区电网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地区供电局初审后,报设区市计委审批、报设区市经贸委备案。

  (二)工业园区电网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接入公用电力系统设计,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力系统的须经地区供电局评审通过;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力系统的须经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评审通过。

  (三)工业园区电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监理制。

  (四)工业园区公用电网建设标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参照城网建设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管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一)电网运行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规。

  (二)工业园区的220KV、110KV以及35KV变电站,必须服从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三)工业园区的电网,可以由按照产权关系组建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行管理;亦可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运行管理;亦可将产权移交给电网经营企业,由电网经营企业运行管理。

  (四)工业园区电网的运行管理企业,必须接受电力技术监督,保证电力设备的完好性,严格执行电网运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