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政治,讲稳定,顾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必须承担的国防义务。据统计,今年回到我市的退伍义务兵2635人,复员士官426人,转业士官119人,共计3180人,其中需城镇安置的865人。安置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的文件要求,从讲政治、讲稳定、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接收单位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安置退役士兵与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关系,克服困难,挖掘潜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为宜宾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是落实安置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回到地方的退役士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编入当地党团组织,针对当前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利用召开会议或党团组织活动,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重要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顾全大局,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等问题。特别要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把他们的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祖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我市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安置。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省军区的规定,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任务。

  1、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或母所在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主管部门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对无合适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对我市的各类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用工情况和安置任务情况,原则上按职工人数的1%左右的比例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从今年起,省属以上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市军安办下达,各接收单位、部门要积极接收安置。

  3、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和对外招工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4、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深化安置改革,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力度。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安置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政府解决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安置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格规范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实施办法。

  2、各区、县政府要积极筹措安置经费,将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通过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特困群体和农民筹集。可向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有偿转移金,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向市、区县军安办提出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安置转移费缴市军安办,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转移费缴区、县军安办,具体标准按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对所收取的有偿转移和筹集的资金,要设立专户,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要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发放。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完善相关手续,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1]11号)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缴,有关证卡代办等劳动保障委托代理服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在合同期内非因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2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应与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待遇相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级军安办要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情况,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区、县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的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一并解决。

  (四)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的实际困难要给予扶助。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鼓励和扶持他们发展种植、养殖业和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要加大培养、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力度,要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领导,强化督办,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督办手段,调整安置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由政府牵头,组织军安办、监察、劳动保障、人事、财政、人武部和新闻等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或不按规定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或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费。市军安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区、县和市属以上各部门、各企业接收安置和有偿转移金的落实情况,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和单位的目标考核。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接收单位要大力支持,主动与安置部门联系,积极落实安置,力争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同时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纳入各区县实现就业任务统计。

  二00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