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经营城市土地,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重大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经营土地,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经营城市土地新理念

  城市土地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政府最大的国有资产。经营城市,必须首先经营好土地。只有经营管理好土地,城市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建设和管理城市的职能,才能使城市发展获得更为合理的空间和更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因此,经营土地是经营城市的核心和关键。近两年来,我市经营城市土地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周边地区比和省委、省政府经营土地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观念滞后、思路不宽、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力度不大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经营土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用全新的理念经营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收益的最大化、最优化,把城镇土地资源转化为资本,为推动我市城市化进程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生财聚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规划在经营城市土地中的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化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布局,改善区域环境条件,培育级差地租,实现土地资产的增值。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近期建设地段和政府的储备土地以及拟向社会供应的其它土地必须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凡未被编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用于向社会供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性用地,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拟供地通知后,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土地使用者后,规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选址定点或利用《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确定用地者。以前通过规划或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地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无效。用地者使用土地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放线进场。

  三、依法规范管地供地行为,健全土地储备机制,确保政府全面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回、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实行“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一个市场经营”的土地供应机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行使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各级各类开发区、指挥部、各类小区、旧城撤迁办、街道办事处及村、社等,凡已实施管地供地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管理权上收到县,设区的市上收到市”的精神,元坝、朝天、市中区土地管理权上收到市,确保土地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

  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新机制是政府全面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经营城镇土地的保证。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土地储备机构,全面实施对土地的收购(收回)、储备、征用、开发整理和供应。要完善制度,对所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后的国有划拨土地都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凡未入库的土地不得进入供地程序。同时对所有储备土地,都应通过开发整理熟化后出让,尽量避免生地出让。各级政府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和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要在注意储备成本和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储备土地进行融资,支持城市建设,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包装和优先安排出让抵押融资的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的储备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获土地收益优先安排偿债。

  四、大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坚决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川府发[2003]1号)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强化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

  商业、旅游、金融、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确需协议出让的,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集体审核并向社会公开。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优惠,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要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及实施细则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严格划拨用地定额标准,严格划拨土地用途管制,对划拨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成本回收要实行分类定价。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因企业改制、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政府按转让基准日的划拨成本价格收购储备,在土地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凡擅自改变用途,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作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划拨土地使用者以联建、联营或补办出让手续等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进一步加强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分批次统一征用后纳入土地储备库。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村、社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严禁集体土地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非饱和适度供地政策。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控制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总面积范围内,出让土地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必须纳入年度总面积内,凡超出年度总面积控制指标的,当年不得批准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要依法加紧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和消化工作。消化闲置土地应当拿入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凡未消化完闲置土地的地方,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要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政府有效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出让土地转让必须达到法定条件,其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的,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商品房预售,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凭土地使用权证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已交讫土地出让金证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者应依法向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以及因清偿债务和实现抵押权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交易制度,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任何拍卖机构不得擅自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严格地价管理。认真执行土地收益“收支两条线”规定

  严格按照科学评估、集体会审、结果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所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在评估会审出让底价后,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出让价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确定供地价格,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更不准零地价出让土地。

  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后全部上缴财政。凡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土地收益或地价款的,出让方(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的收缴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座支土地收益或“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过去已抵扣的,审计、财政部门要严格审计工程决算,凡虚增工程款多抵土地的,坚决予以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依法经营城市土地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经营城市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盘活资产,创新机制与规范管理,行政审批与社会服务的关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市经营城市土地收到显著成效。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土地经营理念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阳光作业。严禁领导干部采用行政手段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经营土地。要严肃查处管地、供地、用地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违纪的要严格按照省纪委[2002]5号文件的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属于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