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

  国务院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以建立遏制无照经营的长效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特别要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和通信工具给予必要的保障。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在查处取缔工作中:

  (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以那些申请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对于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未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要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正确把握处罚幅度,宽严相济,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实行查封、扣押及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接到单位、个人举报时,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发挥属地监管的作用,建立以基层工商所进行市场巡查为主的机制,实施区域责任制管理,对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取缔。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从事无照经营者认识到无照经营所受处罚的严厉性,从而终止这种违法行为;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了解到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从而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无照经营台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无照经营底数,掌握无照经营行为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无照原因等情况,并记录在册。结合实际分析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台帐中的内容要结合巡查工作信息及时更新,同时对无照台帐实施挂帐式管理,对无照经营者的处理结果及时载入台帐。

  (四)疏导和取缔相结合,加强综合整治。

  1、对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及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限期办理证照,督导其合法经营。

  2、对由于政策原因暂时难以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促使其转向合法经营。

  3、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及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和一些屡教不改的无照经营者,一定要从严从重查处,决不姑息。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要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

  (五)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政建设对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那些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