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接待行为,加强接待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接待来藏省、部级(含带队团、组和相当规格)以上客人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来藏进行公务活动的客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待工作中要体现热情、节俭,同时重视接待效果。

第四条 经批准用财政性资金接待的事项,其食宿实行定点接待。

接待定点单位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住宿标准:按下榻的宾馆、饭店、酒店确定,省、部级干部可安排套间,司、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套间,其他人员可安排双人标准间。

第六条 伙食标准:中央各部委及其他省(区、市)来藏指导、考察工作的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120元;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90元。

第七条 宴请标准:来藏客人,接待单位可在迎接和欢送时各宴请一次(在藏时间3天以内的可视情况安排一次)。省、部级干部带队的,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300元以内(含酒水、下同),司、局级干部带队的,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50元以内。驾驶员一般不参加宴请,每人每次可发给补助费50元。

第八条 其他杂费:客人到达西藏后的医疗费每人不得超过200元(特殊情况除外),参观门票费用每人不得超过300元。

第九条 接待客人时,可赠送每人不超过300元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

第十条 来藏省、部级(含带队团、组和相当规格)客人的接待经费,根据批准的接待方案、日程安排,由接待单位专项申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核拨。

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接待经费,按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应根据接待单位的车辆配备情况,由接待单位提供,确实超过接待单位车辆承受能力的,应严格控制租车数量和标准。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每3人租用一辆越野车核算租车费用 (为方便工作,在市区和路况较好的近郊或地区可安排使用面包车)。租车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接待时市场价格确定。陪同车辆不在安排费用之列。

需租用车辆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治区接待车队的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原则上客人人数在5人以下的(含5人,下同),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客人人数在6~10人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客人人数在11人以上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的四分之一。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保健医生、警卫人员和驾驶人员不在上述陪同人数之列。

第十三条 安排客人就餐时,要充分体现我区地方和民族特色,原则上不安排海鲜和非当地产名酒。

第十四条 以区直单位和地(市)名义宴请的费用由区直单位和地(市)负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级接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7]4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