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

  2003年度城镇退伍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我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形势、讲稳定作为老兵退役教育的重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自觉服从国家和部队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人的条例条令,做文明退役、文明返乡的模范。

  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4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会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为了科学分配安置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直区、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根据桂政发[2002]61号文件的要求,2003年我市一县三区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得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30%(具体计划附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北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北政办[2002]112号)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并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改革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退伍军人,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也不按规定落实有偿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

  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退役士兵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确保2003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OO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