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外)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市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处、市环境监理所、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收到的公众关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于登记后3天内移交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治理或停产停业的工业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有效举报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次。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积奖励金额。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天内到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市环境保护部门排污费收入中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