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征集

  (一)驻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按年利润总额的5‰于所得税前征收,实行按期预征;邮政、电信、自来水、公交公司等公用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二)在市区从事建筑、装饰施工的单位,按工程造价的5‰征收。

  (三)国家管理的商(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因政策性调价而增加收入的,按当年新增收入总额的1%征收。各专用基金、幼儿园、学校、残疾人福利事业和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四)金融系统(包括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按工资、资金总额的5‰征收。

  (五)外地驻周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六)市区内个体工商户按每月定额征收5元。

  (七)市区内餐饮业、娱乐业、桑那浴池、美容、美发业按地税部门核定营业收入的1%计征。

  (八)城市出租车按每车每月征收20元;长途营运客车按每座每月征收1元;营运货车按每吨位每月征收5元。

  (九)市区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住宿营业单位,按住宿收费标准价内按5%征收。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年收费总额的2%征收。

  二、基金的用途

  价格调节基金是一项专项基金,本着专款专用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应付市场突发性因素、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跌临时性价格补贴;用于重要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用于“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用于落实主要农产品保护价格,保护生产者利益的费用。

  三、基金的征管

  (一)为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长高德龄任组长,由副市长陈永石、吕清海任副组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监督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管理部门组织征收,或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为保证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和便于监督,在银行开设“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票据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领取发放,各代征部门到基金办领用,使用完毕后交回市基金办,缴“旧”领“新”。财政部门对各代征部门解缴的票、款进行审核,确认票款相符的及时核销。

  (五)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被征收单位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上月应交基金缴到所属负责征收单位。各征收单位于十五日前,将所征基金解缴市价格调节基金过渡帐户。市政府基金办公室应于二十五日前,将基金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支配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计划,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市政府批准。价格调节基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为了确保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集中统一,防止重复征收,结合全省其他省辖市的经验,川汇区、开发区、郊区不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八)价格调节基金于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开征。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德领(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陈永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吕清海(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范增玉(市政府秘书长)

  齐站立(市物价局局长)

  杨全太(市监察局局长)

  张 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王惠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长坤(市财政局局长)

  许建平(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杨元涛(市交通局局长)

  毕起才(市文化局局长)

  韩洪然(市审计局局长)

  胡安太(市公安局局长)

  王富强(市工商局局长)

  王志远(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李忠义(中国人民银行周口支行行长)

  吴长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

  办公室主任:胡照群(市物价局副局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