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切实加强省城SARS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1日起,在市界和市区界公路出入口处设立路卡,实行防疫检测,现将市交通局关于《太原市市界和市区界公路出入口SARS疫情防疫检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
太原市市界和市区界公路出入口SARS疫情防疫检测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 二○○三年五月一日)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省城的输出和输入,隔断太原市区与周边地区、市区与乡村之间的疫情传染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在辖区内所有出入太原市区的公路口设立SARS疫情防疫检测点,实施SARS疫情防疫检测。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在市界和市区界公路口对出入太原市区的所有车辆进行消毒,对所有司乘人员进行体征检测,彻底切断公路交通SARS疫情的输出输入扩散渠道,确保患者和疑似患者一个不入、一个不出。
二、工作职责
(一)公路出入口设卡和防疫检测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太原市境内的公路收费站要配合当地政府搞好SARS疫情防疫检测工作。
(三)市交通局负责对各县(市、区)防疫检测点的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落实。
三、各县(市、区)公路路口SARS疫情防疫检测点的设置分布
(一)小店区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武峪线(县道) 许西收费站
108国道 许西收费站
东榆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榆古线(省道) 市界交界处
南过境高速公路 小店收费站
市区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太小线(省道) 城西村(县道黄古线交叉处)
黄小线(县道) 黄小线与武庞线交界处
武庞线(县道) 黄小线与武庞线交界处
208国道 省畜牧所门口
(二)迎泽区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307国道 张家河
东山过境高速公路 松庄收费站
(三)杏花岭区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东山过境高速公路 杨家峪收费站
(四)尖草坪区
市区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西西线(县道) 西村
权西线(县道) 西留村
108国道 新城交警队门口
大同路(市政路) 下兰村
(五)万柏林区
市区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杜关线(县道) 杜儿坪
太克线(省道) 化客头
柴化路(县道) 化客头
(六)晋源区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太祁高速公路出口 晋祠收费站、罗城收费站
南过境高速公路出口 古城营收费站
市区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太汾公路(市政路) 罗城北太汾公路与太古路交叉处
307国道 东关村北
(七)清徐县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陈同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清东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徐太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同杨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交闫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南东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北夏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208国道 市界交界处
307国道 市界交界处
太祁高速公路 清徐收费站
(八)古交市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梭界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古吴线(省道) 市界交界处
(九)阳曲县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108线国道 石岭关
原太高速公路 黄寨收费站、大盂收费站
揽阳线(省道) 大方山
索大线(县道) 大方山
西安线(县道) 北小店
康西线(县道) 北小店
权西线(县道) 权庄
马三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十)娄烦县
市界公路出口、设点位置:
太克线(省道) 市界交界处
岚马线(省道) 市界交界处
宁白线(省道) 市界交界处
潘南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静上线(县道) 市界交界处
县级以下公路设立卫生防疫检测点事宜,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要求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为了切断道路交通的SARS疫情传染源,凡是进出入市区的车辆(包括货车、客运车),都要在市界和市区界公路出入口设立的疫情防疫检测点停车检查,实施车辆消毒和司乘人员体检。
(二)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后,由防疫检测点发给统一规格的“车辆已消毒”标签,贴于车辆风挡玻璃左上角。
(三)对司乘人员要进行严格的体征检测,对有咳嗽、发热等SARS病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实行就地隔离,就地诊治;同车人员也要实行就地留观,并进行登记。没有症状者,由防疫检测点发给统一规格的“体检合格卡”予以放行。
(四)“车辆已消毒”标签和“体检合格卡”由实施防疫检测点所在地政府统一制作。“车辆已消毒”标签为即贴式,大小为36开长方形(横体),颜色:周一至周日依次为赤、橙、黄、绿、青、蓝、紫:“体检合格卡”大小为“车辆已消毒”标签的四分之一,颜色相同。
(五)“车辆已消毒”和“体检合格卡”必须加盖制卡单位印鉴,由实施检测点注明检验日期,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六)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检,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各检测点工作人员一定要高度负责,严防死守,绝不允许SARS病患者和疑似病人因车辆消毒、人员体检不严和就地隔离留观不善等问题,造成SARS疫情通过交通道路传播扩散。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