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自治区党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僧人学经的合法权益,鼓励僧人不断提高宗教学识修养,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正常活动的需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传佛教一般格西学位的晋升,各大寺院照常进行。格西拉让巴学位的晋升,按新情况规定条件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序进行。

第二条 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办法,参照传统做法和宗教惯例,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经充分征求藏传佛教界人士的意见,改善活动形式和程序,彻底废除反映宗教封建特权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对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工作,要立足于培养爱国爱教的佛学人才,维护我区正常的宗教秩序。

第四条 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中国佛协西藏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僧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人员范围为藏传佛教持有《宗教职业人员证书》、具有较高宗教学识修养的学经僧人和经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来我区寺院学经具备同等条件的外省区市僧人。

第六条 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僧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宗教造诣。凡触犯刑律和严重危害社会的,一律不准参加格西拉让巴学位晋升。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七条 佛协西藏分会商各地市佛协,并征求宗教界代表人士意见,提出年度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学经僧人数量、名单及简况,报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寺院民管会负责提前一年对本寺参加格西拉让巴学位晋升的僧人的政治表现、宗教造诣和思想品德进行全面考察;按属地管理原则,将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地市佛协综合评议,报地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由地市佛协将审核后的评议结果报佛协西藏分会。

第九条 佛协西藏分会负责评议寺院所在各地市佛协上报的本年度参加格西拉让巴学位晋升的僧人名单及有关资料,拟定本年度参加格西拉让巴学位晋升考试僧人的初选名单,报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学经僧人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采用答辩考试方式。答辩采用经藏传佛教界共同认可的内容和形式。佛协西藏分会须提前提出每年举行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答辩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报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考评,由佛协西藏分会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委员会成员,在宗教界人士中推选产生。考评委员会成员由爱国爱教、潜心学佛、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活佛、高僧组成。考评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评委员会根据考僧答辩成绩,拟定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人选名单,由佛协西藏分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佛协西藏分会向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僧人颁发证书。学位证书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制作。

第十四条 佛协西藏分会为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僧人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并抄报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取得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僧人是否入密宗院进行密宗修习,经征求本人和寺院民管会意见,由佛协西藏分会确定。

第十六条 学经僧人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后,其本人和所在寺院,不得借机以任何形式向信教群众摊派财物。

第十七条 学经僧人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寺院自行解决。有关组织工作经费和制作证书、表格、资料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八条 藏传佛教中其他教派僧人,晋升相当于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佛协西藏分会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