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省农村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狠抓各项减负政策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全面实施,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0号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重新审核。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凡是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是面向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现行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废止。清理后的结果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市州、县市区的清理工作要求在9月25日前完成。

  二、坚决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把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群众关注的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基本要素要进行核实和调整。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的,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手续和补缴税款;对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偏高的,可按税费改革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并参照近年来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调低。经调整后仍出现整乡、整村农民负担增加的,要通过调低常年产量或税率的办法来减轻每个乡、每个村的农民负担;对改革后村内部分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减反增的,可采取直接减免农业税到户的办法来减轻每户农民负担。

  坚决执行国务院“两个暂停”的规定:即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以工补农”资金的政策;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处理。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是继续抓好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专项治理。

  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业供水要逐步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一律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尚未抄表到户的农村用户,也要严格执行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重点是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其他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收费,要统一按省财政、物价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市州及市州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和教育等部门均无权自行出台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学生入学时“随读代征”农业税、捐资助学费、危房改造费、建校费等各种税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华书店和学校均不得突破省定用书目录,扩大教材征订范围,或将自愿购买的书目作统一购买的教材征订。保险公司、防疫部门不得要求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统一收取保险费、防疫费等。各学校不得统一向学生收取应由学生和家长自愿缴纳的教师奖励基金、搭餐费、单车寄存费等。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经省物价局批准并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下半年,各级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经清理整顿后继续执行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及时调整和更改原有公示牌(栏、墙)的相关内容。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范围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示前,要对公示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公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从今年下学期开始,全省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一费制”,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96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6元,除“一费制”费用和学生自愿缴纳的寄宿费、搭餐费、借读费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一费制”。

  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地要严格执行村级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500元的规定,切实整顿好农村报刊发行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或将报刊征订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县、乡财政一律不准代扣代缴报刊订阅费用。各级纠风办、减负办、新闻出版部门要严肃查处农村报刊征订、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凡发现向农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的,除责成全额清退征订费用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新闻出版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办报刊的处罚。

  坚决贯彻落实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顶风违纪的,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单位,除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2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新情况,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监督税费收缴、做好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等集体资金和劳务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负担的监控等工作上来,逐步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各级监察、农办、人事、财政、物价、法制、教育等部门要齐心协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减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今年年底,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将联合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以及涉农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11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涉农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为迎接全国减负大检查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