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一、二、三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桂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清理,若有此类企业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公布日期:2003-01-2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3]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1-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正文
征收一、二、三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桂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清理,若有此类企业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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