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
(省计委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1570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1323万千瓦,已开发630万千瓦,仅占可开发量的48%,开发潜力巨大,开发前景广阔。为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农村水电的任务和目标

  加快发展农村水电,对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农村、关心农民的高度,支持发展农村水电事业,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加强生态建设,开展扶贫开发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发展农村水电,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一批龙头电站,实行梯级滚动综合开发,提高水能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逐步推广"小水电代燃料",形成"以林蓄水、以水发电、以电护林"的良性循环。加快电网建设,提高电力企业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十五"期间,计划投资50亿元,新建发电装机70万千瓦。到2005年,全省农村水电装机达到370万千瓦,"小水电代燃料"户达到50万户。把怀化市、郴州市、邵阳市和湘西自治州建设成为全国大型农村水电基地。"十一五"期间,规划投资60亿元,新建发电装机100万千瓦。到2010年,农村水电装机容量达到470万千瓦,"小水电代燃料"户达到170万户。把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和张家界市建设成为全国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水电强省。

  二、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开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已经省政府审定的流域开发规划的项目,视同批准立项,项目业主可据此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对外招商等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政府综合经济发展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水电站项目,单机20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单机2000千瓦以下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市州、县市区组织审批。允许有资质的单位进入农村水电设计和建设领域,变封闭式开发为开放式开发,切实转变农村水电开发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个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

  三、深化地方电网改革,培育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

  地方电网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加快改革步伐,做到供区明确,减员增效;实行政企分开,适时厂网分开。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努力培育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开放的电力市场。

  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多个供电企业并存的,依照自愿、平等原则,以各自现有电网资产为基础,组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供区明确的,要及时按规定核定其供电营业区,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地方电网与国电华中电网以外电网联网的,要依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利于调动多方办电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允许跨省和跨行政区域交换电力电量。电量上网,要逐步过度到竞价上网的改革目标上来。各发电企业要做到尽量节约投资,加强管理,减少成本,以有竞争力的电价,在电力市场参与竞争。水电站原则上要并入大电网运行,服从大电网的统一调度。电网企业的互供电量,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同月同时段互抵,互抵后结算。

  电网企业要适应农村水电加快发展的形势要求,不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开拓电力市场。改变电网建设滞后于电站建设的状况,避免出现有电送不出,有电用不上的矛盾。对农村水电站,特别是贫困地区水电站所发电量,同等条件下,电网企业应优先收购。

  四、加强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内农村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支持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农村水电项目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和保护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业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财政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建设,财政扶贫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水电开发的资本金,其投入方式以贫困乡村为参股实体,按持股比例取得收益,作为贫困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湘西自治州水电开发的补助,继续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开发,可视财力适当予以补助。农村水电5万千瓦以下电站及电网企业,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五、加强协调服务,规范行业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服务,合理做好资源规划并定期公布,力争做到有效开发,力求避免资源浪费。省水利厅要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对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力争保值增值,决定以出售、拍卖等方式变更其产权时,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建立水电资源许可证制度,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引导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水能资源市场管理。要加强对农村水电技术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技术工人无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