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委、办、局,中直、区直驻河池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及时发现输入性非典病例,及早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区开展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3]7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市非典交通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把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切实加强对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辖区的卫生、公安、交通、铁路、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防治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的观察、询问等调查工作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如发现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要劝阻病人登乘交通工具,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处理。铁路、交通应在各类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意识和防护能力。卫生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积极配合。

  三、各县(市)、区所在地的火车站、汽车站要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留验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留验站至少有两间分隔房间,其中一间具备隔离病人、通风良好和便于消毒等条件。火车站所需设立和配备的有关留验站、设备设施由火车站负责,铁路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汽车站所需设立和配备的有关留验站、设备设施由汽车站负责,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如在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要立即隔离,并通过当地卫生部门处理。转送病人必须使用指定的专用救护车。

  四、对来自疫区的公路客运班车实行检疫。市政府决定在宜州市宜柳高速路口、南丹县六寨、都安县红渡桥、大化县古肖红旗桥、巴马县燕洞设立五个临时公路交通检疫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联合对由广东方向进入我区的各类旅客班车进行检疫,对旅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疑似非典型炎病例,同车的所有旅客和司乘人员必须造册登记,并提供以后14天以内的行程、本人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实行留验站观察。

  五、由广东、北京等疫区进入我市旅客列车要实施全程疫情监控,由铁路部门组织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登车监测,搜索可疑病人。一旦发现可疑病例,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处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我市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5月1日下午5时以前报市非典防治办公室(联系电话:2284178,传真:2107462)。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