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确定的战略目标,提升整个流通经济的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现就做大培强市政府确定的骨干流通企业和市场,制定本规定。

  做大培强骨干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发展为主题,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现代批发市场为着力点,加快资源整合,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业务流程,以此壮大骨干流通企业实力,提高流通企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整体带动流通企业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的重点:一是发展连锁经营。按照“大众化、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延伸和拓展。主要是通过开办连锁店、联营店、直销店、加盟店、专卖店、中小型超市和卖场等,在区域上积极从商业聚集区向居民社区延伸,从市中心向县级城市和重点乡镇延伸。同时,在经营品种和方式上,从以生鲜食品和居民生活用品为主,积极向生产资料产品拓展;在继续发展好标准超市、仓储式商场、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向适应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的、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便民店、便利店以及特色专业店拓展。二是积极推进现代物流配送发展。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强化加工、仓储、包装、运输、信息传递等关键环节,提高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在现有基础上,增加配送品种,扩大配送范围,为社会提供大规模、多品种、高效率的配送服务。加快对传统批发、仓储、通讯、交通运输企业有效资源的整合,完善硬件设施,实行现代化管理,面向社会开展专业化物流服务,逐步发展具有集成化、全过程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物流。培育发展物流主体,促进物流企业相对集中,发展物流园区。三是改造和建设现代批发市场。按照“统一规划、加强指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集中力量发展一批专业特色鲜明、集散功能较强,连接城乡、辐射全省、连通全国的大型现代批发市场,使之逐步成为区域性商品集散中心、加工交易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提高商品市场的专业化水平,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五年内(2003-2007年),努力实现以下战略目标:建设一批覆盖全市、辐射全省、延伸国内重点城市的连锁经营企业,其中潍百集团要成长为年商品零售额超过50亿元的大型商业零售连锁企业集团;以区域物流为基础,以城市配送为支撑,建设一批大型物流中心,其中年物流配送商品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发展到6处;瞄准当今世界流通服务业发展最高水平,全力打造潍坊中央商务区核心工程,使世纪泰华项目全面建成运营;运用现代技术,对农副产品、工业品等专业批发市场进行大规模改造,使年成交额过百亿元的大型现代批发市场达到3处;以专业运输、仓储企业等为基础,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在市区形成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四大物流园区。通过骨干物流企业的发展壮大,全面带动整个物流业发展,尽快把潍坊建设成以陆路交通为重点,衔接沿海、辐射内地、面向国际的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在全省率先实现流通现代化。到2007年,使全市重点物流企业年物流商品总值达到180亿元,承担的物流业务量占全社会物流总量的比重达到30%,对财政的贡献占到整个流通企业财政贡献率的70%以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制定和实施鼓励支持其加快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营造一个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速骨干企业的发展壮大。

  一、实施支持企业发展的立项和投资政策

  1、市计划、财政等部门在年度政府计划中设立物流业重点投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重点物流企业和市场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备。对企业和市场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可列入政府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与省和国家经贸委的联系,争取有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

  2、骨干企业新建重点项目,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开发管理费、建筑管理费和墙改费;免缴水增容费、污水处理基金;免缴消防设备费、地质地震勘测费和人防工程配套费。对企业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费、排污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治安费、义务兵统筹基金、安全卫生费、植树费、教育集资、道路建设费、环保检测费等地方性收费,给予减免照顾,减免期限为5年。

  3、骨干企业新建重点项目投入运行后,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信息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训,奖励年限为5年。对3处重点市场,由同级政府每年按市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20%奖励市场,用于市场宣传、信息现代化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

  4、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投资扩大生产经营的,以企业上年贡献为基数新增贡献部分,比照第3条之规定予以奖励。

  5、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骨干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满足资产状况良好,有效益、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贷款要求,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管理规范的重点企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来潍坊投资兴业,借助外力加快发展。

  二、实施优惠的用地、用电、用水政策

  6、骨干企业项目用地,按综合用地种类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政府收益部分,适当给予减免照顾;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用地,政府适当给予补助;新上的特大项目用地,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政策给予支持。

  7、对改制或破产重组的企业,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未达到综合用地使用年限的,调整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返。

  8、对企业经营用电、用水,按当地工业用电、用水标准收取电费、水费,由电力和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执行。

  三、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办法

  9、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10、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主管机关备案、登记。11、对市域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及县市区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先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两级财税部门按原财税渠道结算。

  12、对企业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先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结算方式同上款。

  13、对从事物流配送的车辆,免缴统一标识广告费。

  四、改善行政监管工作

  14、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禁止市、县、乡各级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

  15、规范依法检查企业车辆及配载的货物。原则上只在总部或配送中心检查。在一个运程中,同类型检查只进行一次,运输途中相关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16、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检测费用由企业负担。政府相关部门对强制检查项目进行检测,一律不准收费。

  17、强化潍坊人民商城、潍坊金宝市场、寿光蔬菜批发市场等三个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在市场规划范围内承担有关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18、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树立重点骨干企业和市场的良好社会信誉。

  五、鼓励重点企业发展的其他措施

  19、引导企业积极实施人才战略,支持企业吸引国外、省外和市外中高级专业人才参与流通现代化管理,专业流通人才享受相应的高科技人才待遇。支持企业搞好在职员工培训,特别是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企业高层不断提高素质,开阔眼界。支持企业采用年薪制、期权(股权)制等方式,调动中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

  20、鼓励骨干企业加快物流业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和智力,嫁接改造传统物流业。积极探索开放租赁、运输等分销体系,允许外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在市外、省外、国外建立营销网络,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贸易和物流网络体系。

  21、鼓励骨干企业以多种方式对劣势企业进行重组,使社会资源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聚集。打破物流领域的所有制、部门以及地域等各方面限制,进一步整合优化物流资源配置。

  22、鼓励骨干企业进一步抓好商品采购、物流配送和信息处理三大技术的开发应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科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23、本规定所称的重点企业和市场,要在总量、水平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确能在全市流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和导向促进作用。各重点企业要认真制定好五年(2003-2007)发展规划,特别是前三年(2003-2005年)项目发展计划。符合市政府流通现代化建设导向要求的,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达到前三年发展目标的,继续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24、对上述各项政策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要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监察的范围,在执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形走样;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5、各县市区在扶持骨干企业和市场发展方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扶持政策。

  二ΟΟ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