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征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确定为4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