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49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两年免缴、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使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仍只批准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上述企业如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可批准其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外商投资企业原来不是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7)财税字第008号)的规定,可批准其从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