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煤尘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煤尘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煤尘污染防治,严肃查处煤尘污染违法行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获得奖励:

  (一)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三个城市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营性储煤场的;

  (二)城市区内自用储煤场租赁给他人用于煤炭经营的;

  (三)机动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煤炭的;

  (四)煤炭运输车辆不正常使用密闭装置造

  成密封不严的;

  (五)车辆密闭装置损坏不及时维修,仍从事煤炭运输的;

  (六)煤炭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第一、二款行为的,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属第二条第三、四、五、六款行为的应向市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煤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

  (二)书信举报;

  (三)当面口头举报;

  (四)提供照片或声像资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建设储煤场和租赁自用储煤场经营煤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违规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凡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做出处理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储煤场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举报将自用储煤场租赁给他人经营煤

  炭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举报运煤机动车辆不安装密闭装置、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密闭装置损坏不进行维修继续使用等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照片的,另奖励胶卷一个。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由负责处理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多人举报同一污染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员,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举报的煤尘污染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