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称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房一般不得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确需改建扩建翻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需要扩大用地面积,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二)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四)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应当委托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竣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反规定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工程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至10%罚款的处罚。

  (三)对房改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具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未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

  4、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工程竣工后,未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备案的;

  6、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造成城市道路、绿化植被等破坏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工程、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五)工程竣工后,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六)违反规定对房改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后,未经处罚或者处罚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违反规定对房改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