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确保2003年内彻底消除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现制订我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毒鼠强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确保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禁疏并举的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彻底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自治区成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立即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本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农牧、工商、邮政、质检等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农牧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区现有杀鼠剂和农药生产企业、中小化工企业举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分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并积极做好合法杀鼠剂的推荐、宣传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杀鼠剂市场、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切实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

邮政部门负责堵截邮寄品中的毒鼠强,并将线索告知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选定销毁毒鼠强的地点、设施,对各部门收缴的毒鼠强集中监督销毁。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毒鼠强中毒应急预案,对毒鼠强中毒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供销社负责清查所属基层经营网点的毒鼠强,加强对库存失察的氟乙酰胺等剧毒农药的清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控制并严肃查处走村串户的杀鼠剂兜售者。

三、目标及措施

在2003年内,全区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窝点、摊点,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鼠药销售相对集中的农资市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捣毁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坚决取缔非法销售毒鼠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严厉查处城镇、农村摆摊设点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药者,采取用合法杀鼠剂置换群众持有的毒鼠强、有奖举报等办法进行全面清缴。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毒鼠强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惩处涉及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认真清理我区现有杀鼠剂产品,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制度。二是使用统一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在我区销售的杀鼠剂产品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统一的防伪标签、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三是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级农牧、爱卫会、经贸、安全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切实组织好农区、牧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工作。要在2003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的合法定点经营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控制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职能,为城市居民做好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专项整治宜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和黑板报、标语、宣传手册等方法,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的灭鼠知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查禁收缴毒鼠强,严厉打击毒鼠强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及时对典型事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科学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制,统一组织在春秋两季开展大规模的灭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区和牧区灭鼠工作。今年秋季,在全区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农区和牧区特点,选择2-3个示范点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二是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三是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四是组织统一灭鼠行动。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的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城市、农区和牧区要相互配合,采取统一灭鼠行动。要做好农民安全使用杀鼠剂的指导工作。根据各地鼠情特点,向广大群众推荐高效、安全、合法的杀鼠剂,组织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现场指导,确保灭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制定严密的防范毒鼠强中毒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发生。制订防范毒鼠强中毒应急预案,建立明确的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时间和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坚持查禁收缴、清理整顿、打击处理和建章立制并举,集中清查清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重点督办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对前一阶段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督办,特别是对大案、要案重点督办。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