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从8月19日零点开始,全市所有煤矿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阳办发[2003]88号文件《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炭企业停产整顿暨复产验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停产整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8月27日常务会议和省委、省政府8月31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搞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搞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安排,结合我市煤矿的实际情况,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和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停产整顿的所有煤矿,逐步进行验收复产。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组织成员单位对验收复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抽查。

  二、验收标准

  对本次停产整顿的市、县(区)营煤矿以及已核发“四证”的乡镇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五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进行验收。

  三、不予验收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不得组织验收:

  1、未按规定上报2003年10%关井名单的县(区),全市共16座。其中:盂县7座、平定县5座、郊区4座。

  2、省整顿办已发文注销证照但未按“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闭的矿井的所在县(区),全市共18座。其中:盂县17座、平定县1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申报验收:

  1、停产整顿期间,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未参加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合格的。

  2、停产整顿期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

  3、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未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输出信号转换的。

  4、有越层越界行为的。

  5、乡镇煤矿没有被派驻安全监察员的。

  6、停产期间未认真进行安全整顿的。

  7、重点产煤县(区)的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

  四、验收程序

  (一)市营煤矿及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煤矿在经过整顿后,向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上报整顿工作总结,呈报复产验收申请,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依据整顿标准组织复产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安监局长、分管市长、市长分别签字后,市政府下发同意复产的文件。

  (二)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县(区)政府组织验收:

  1、各县(区)政府首先向市政府上报10%关井名单后,方可开始组织复产验收工作。

  2、各停产整顿的煤矿,向县(区)政府上报整顿工作总结并呈报复产验收申请。

  3、县(区)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填写“山西省阳泉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山西省阳泉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审批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三份,矿、县、市各一份,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安监局长、分管县(区)长、县(区)长分别签字,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责成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各县(区)上报的验收合格煤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抽查合格并经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审核把关后,由市政府下发同意复产文件后方可复产。凡抽查矿井中有1座不合格的,要对该批所有煤矿重新进行整顿验收。

  (三)对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且保持10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煤矿可优先验收;对已通过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核准的煤矿及实行壁式开采的煤矿,优先验收;其他煤矿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根据具体情况,整治结束后组织验收,报市政府下文批准后复产。

  (四)通过验收,所有批准复产的煤矿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五、复产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必须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复产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格坚持标准,严防一哄而上或检查验收走过场。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提高对关闭矿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关闭少数矿井与多数矿井复产验收的关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阳政办发[2003]88号文件的要求上报关闭的10%有证矿井名单,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阳政办发[2003]87号文件的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四个一律关闭”的应关闭煤矿彻底实施关闭。

  (三)各类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对照整顿验收标准,逐条逐项细致排查,要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顿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人员和时间,要下决心、下大力,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整改达标工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坚决关闭:非法开采的;违法生产的;重点产煤县产量在3万吨以下的;存在隐患、停而不改的;弄虚作假的;越层越界掠夺式开采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层层转包的。

  (四)各类煤炭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自保互保合同,赋予职工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力;必须建立领导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举报奖励制度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同时要大力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为矿工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干部职工抓安全、反“三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五)复产期间很容易引发事故,各级、各部门绝不能麻痹大意,要把规范复产程序,严格操作规程作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煤矿必须加强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超能力、超负荷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恢复生产。

  六、工作纪律

  (一)坚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责任、严明纪律”的原则,对真正经过认真整顿达到验收标准的矿井,要对照标准进行全面检查,严格验收,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复产验收责任制。

  (二)验收不合格的矿井继续停产整顿,到2003年底仍不合格的矿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煤矿不得验收,并按私开矿对其实施关闭。不关闭的,要追究县(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安监局长、分管县(区)长、县(区)长签字的,不准授权或委托他人签字。因检查验收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等原因,复产后一年内煤矿发生3-9人事故的,要撤销乡(镇)长职务;发生10-19人事故的要根据情节对县(区)长给予处分或免职;市营煤矿复产一年内发生3-9人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撤销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发生10-19人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重处或撤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时,要严肃追究负责验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及私开矿死灰复燃的要撤销当地乡(镇)长职务,严肃处理当地县(区)长。

  (四)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廉政监督,在复产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勤政廉洁,对假公济私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