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连云港市非煤矿山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非煤矿山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8月)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救援职责,确保在全市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特大事故时,能快速、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队伍、调度设备和物资,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连云港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直接指挥下,通过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置特大事故,最大限度的缩小政治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全市境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特大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危险源范围及事故类别

  我市非煤矿山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矿山地面的尾矿库、塌陷区、开采面矿体;井下的采区、井巷。易发生事故的类别为垮坝、塌陷、滑坡、淹井、泥石流、爆破、冒顶片帮等。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工作原则:特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协同作战,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组成和分工:在全市范围内成立“连云港市非煤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非煤矿山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中心下设协调联络组和办公室,协调联络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下设信息决策组、现场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救护和突发事件预防组等四个工作组。信息决策组成员由有关技术专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人员组成,负责及时制定和调整抢险方案以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统一汇总事故有关情况经总指挥同意后对外发布信息。现场救援组成员由事故单位矿山救护队、市公安局、武警连云港支队、驻连部队、市环保局人员组成,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防止事故造成二次污染。后勤保障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交通局、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物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人员组成,负责救援物资保质保量地及时供给到位,以及通信和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救护和突发事件预防组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事故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伤害人员的施救和防止因事故而引起的偷盗等突发事件发生。

  五、应急处置方案

  (一)报告

  全市各非煤矿山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在不影响救灾的前提下,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做准备。

  市直属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直接上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县区非煤矿山事故单位上报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上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同级政府。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是否启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二)通知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精神,指挥中心办公室本着“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应急救援。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遣,不得拖延、推诿,积极组织力量抢险救人,努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现场救援职责

  指挥中心成员及有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进入各自岗位,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照下列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1、总指挥

  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做好联系、协调工作,贯彻总指挥的决策,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

  3、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将事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

  (2)负责为指挥中心提供车辆等后勤保障;

  (3)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膳食供应;

  (4)负责上级领导的接待和食宿;

  (5)负责取得驻连部队的支援;

  (6)负责对参与救援各部门间的协调和联络。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与上级专业部门领导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将专家请到事故现场;

  (2)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现场指挥部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中心领导审定;

  (3)负责对事故有关情况统一汇总,经指挥中心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4)根据上级部门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处理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市经贸委

  (1)负责制订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方案,报指挥中心领导审定;

  (2)牵头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3)牵头协调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

  6、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护的车辆进出有序;

  (2)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

  (3)参与现场救援工作的实施,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交警、治安、经保、武警等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4)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的家属,并协助做好伤亡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5)负责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7、市交通局

  (1)负责了解掌握赶赴现场沿途交通道路路况(路宽、桥涵承重、净空高度、宽度等),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

  (2)负责做好运输抢救急需物资、设备、人员等车辆的调配工作。

  8、市卫生局

  (1)负责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3)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4)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5)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救。

  9、市国土资源局

  (1)协同制定抢险方案和处理措施;

  (2)负责因抢险而转存国土资源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

  10、市气象局

  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的气象情况及有关预防灾害性气候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11、市环保局

  负责制定抢险环保方案报指挥中心审定,并牵头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12、市电信局

  负责在抢险救援期间损坏通信线路的及时抢修,确保通信畅通。

  13、市供电公司

  负责抢险救援期间所需供电线路合理调度,及时对损坏的线路维修,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用电需求。

  14、市物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组织和调派抢险救援所需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5、事故发生的单位或地区

  (1)负责及时向指挥中心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的地质资料、图纸等;

  (2)迅速集合本单位、本地区的抢险救护队伍及所有救灾物资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3)积极配合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4)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市非煤矿山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有关技术专家由连云港市锦屏磷矿、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东海蛇纹石矿等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在抢险救援时,接受指挥中心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预案精神,对照预案规定,及时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发生特大事故时能够拉得出、打得响。

  (三)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5515976;

  传真:5515975。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