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计划委、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利用外资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利用外资的意见
市发展计划委 市外经贸局 市招商局
(二ΟΟ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总量不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已成为我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受政策、体制和领域准入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外商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受到了一定影响。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外商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外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在经济工作中突出“外经外贸、民营经济、高新技术”三大亮点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开胆量、放开政策、放开领域、放开发展”的要求,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及形式

    (一)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全市范围内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全部对外商资本开放。同等条件下,外商资本可优先进入。

  (1)基础设施领域: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港口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公用事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3)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水库、输水送水等项目。

  (二)打破行业垄断,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对公益性项目在体现政府投资主导作用的同时,现阶段要加快吸收外商投资,鼓励外商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领域。对经营性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各级可根据实际,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和支持外商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

  (三)创新投资方式,引导外商资本投入。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和经营。在政府规划、政策、资金引导下,广泛吸纳外商资本投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和管理。对新建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积极探索国际通行的投资或经营方式,引导外商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四)支持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产权依法转让。对给排水和污水管网、天然气管网和公路网等基础设施网络,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用的同时,可吸收外商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对一些有收费来源,独立经营的水库、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实体,积极实行多元化投资和经营,推行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对没有收费来源的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等,鼓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协议、委托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方式确定项目经营权。

  三、配套政策

    (一)实施优先优惠的配套政策

    (1)同样的投资条件下,实行外资优先政策,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

  (2)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分项目主体性质,在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安排财政补贴方面一视同仁;对外商资本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3)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对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应由业主自主定价。在实际运作中,对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4)实行优惠的用地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对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5)实行统一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对公益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外商投资健康发展

    (1)把利用外资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把外商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时,统一标准优选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外资优先投入。所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搞好协调服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外商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信息和基础设施利用外资项目信息,代表市政府与外商签订有关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外资的意向、协议等。统计部门要改进对外商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外商投资状况。基础设施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向外商提供合作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商进入。

  (2)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外商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直通车”制度。项目单位可随时、直接向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项目单位在建设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跟踪调度、及时处理。

  (3)依法规范外商投资,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外商投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