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推进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就加强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理,确保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是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城市(镇)社会经济的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划。为了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规划确定的城市(镇)、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分区划定建设规划用途和使用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分区和地块的建设规划用途和使用条件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配置,按市场机制供地,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意见的地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建设用地单位依法取得供地手续后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未供地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事先受理建设单位用地单独选址的规划申请和确定土地使用单位。

  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充分盘活存量土地,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土地供应计划,按计划和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供应土地,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凡是建设资金、项目不落实或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纳入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或未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圈外)项目,市、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供地。

  各县(市)行政辖区内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示范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依照《绵阳市市辖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函[2002]176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各开发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必须事先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用地预案,经审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供地;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征后,通过土地市场以公开方式供应。各类开发园区、旧城拆迁改造办公室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使土地管理权和供地权。

  二、实行土地统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分期分批实施统一征用,各用地单位(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村社洽谈征地事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个人)的单独选址项目实施土地代征工作。统征土地要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建立土地统征储备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建立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库对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政府储备:

  (一)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统征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空出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发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或实施回购的土地。

  2003年上半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供国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已供尚未开发利用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视不同情况,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或采取回购方式进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实物储备或登记储备。凡未入库的土地,不予供地用于建设。对各企业、单位的闲置土地,要限时开发,对限定的时间内无力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代表人民政府进行回购,并给予适当补偿;对既无力开发又不主动申请回购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市、县人民政府要增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要建立政府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基金。通过划出部分政府土地收益、申请金融机构贷款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土地统征收购储备资金,确保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提供专门场所。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原则、市场运作规则、交易方式等,按照《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函[2002]175号)执行。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出让市场,停止协议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写字楼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让方式供地。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必须有规范合法的土地估价文书,经集体审核确定供地价格,并将供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工业用地;

  (二)高科技项目用地;

  (三)政府建设的社会福利房用地项目;

  (四)非财政全额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项目;

  (五)因与其它经营性项目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

  (六)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

  (七)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价管理,定期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建立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保护价制度,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和随意减免政府土地收益。

  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是土地收益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收益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市、县国土资源局供应土地时,必须全额征收土地收益,缴入财政专户。市、县财政可根据土地储备需要,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绵阳城市规划区内各开发园区的土地收益,由绵阳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拨付给各开发园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不得任意减免土地收益,不得欠收、漏收、缓收土地收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必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未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转让的土地,不得入市交易。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容积率和使用年限的,应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申报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特别是供地管理,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

  市、县人民政府要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土地执法机构,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充实土地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和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土地统一征用办法、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土地转让管理办法、土地收购储备基金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与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等行为合法规范,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绵阳科技城服务。

  市人民政府过去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