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50号)和省委、省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晋农负担组[2003]2号)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今年我市将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太原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当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要认真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产量,经农民签字认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七不准”政策,即: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不准巧立名目、增加农民负担;不准代征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准突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率;不准平摊农业税;不准收税不开票或开票不收税、收税打白条;不准截留挪用农业税(附加)及其减免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根据省的安排,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对现行全市性及市级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清理结果于9月15日前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供电局、市农机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的原则据实分摊。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落实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任何地方、部门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全面清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已经清理的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劳动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下半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要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县、乡(镇)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在公示前对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规范公示内容。凡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省定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收费“一费制”,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插花贫困地区,也要尽可能实行收费“一费制”,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三)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报刊征订每村每年报刊征订

  费用不得超过1998年至2000年3年村级管理费平均额的10%,各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限额或控制比例。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报刊杂志进行清理,压缩报刊种类,内部刊物一律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四)严格实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做好今年减轻农民负担自查工作。市政府将在10月份对全市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村收费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注意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