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110国道海勃湾段两侧、乌兰北路等地段土地多头审批、乱批乱建、非法转让、多占土地的现象非常严重,市城管委2001年9号、2002年13号、14号文件明令停止一切建设活动,但仍有违反规定甚至违法侵占土地的现象发生。2002年12月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纲要》,对海勃湾区北部养殖开发区、乌兰北路(机场路)两侧、110国道两侧等土地使用性质予以明确,为了体现《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有关文件,并妥善解决相关土地使用的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权限的通知》(乌海政发〔1999〕3号)。

按照2002年机构改革精神,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城乡规划职能分别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市规划局统一行使,今后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

二、废止《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海勃湾海北扶贫养殖开发小区暂行规定的通知》(乌海政发〔1995〕43号)和《关于改造市经济林场次生林地的会议纪要》(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7〕86号)。

根据这两个文件形成了“西养殖小区”、“东养殖小区”,已经建起的维持现状,养殖区住房不得扩建、改建,需要征用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在建的停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评估价值收购;未建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原价收购储备。

市农牧业局及海北养殖小区管理服务委

员会要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及规划、城管、国土部门做好收储和监察工作。

三、废止《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勃湾区建设乡街企业示范工业小区的批复》(乌海政发〔1996〕65号)和《关于海勃湾区和海南区乡街企业开发小区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21号)。取消海勃湾区乡街企业示范工业小区和海勃湾区“四个小区”、海南区“三个小区”的原来占地,各区工业项目要向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集中。原小区内已经建成的维持现状,不得改建、扩建;审批未建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回。在建工程先停止建设,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由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和市规划、土地部门协商,投入较少的可给予补偿后异地选址,停建后损失较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限期建成。今后海勃湾区、海南区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上述小区审批工业项目。

四、废止《关于市种猪场二期工程和海北扶贫养殖开发小区建设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8号)。种猪场转制后用地按照乌海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乌海市种猪场转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乌体改组办字〔2002〕2号)精神,以农牧业用地标准办理种猪场的规划、土地手续,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五、废止《关于奶牛养殖开发区和水利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55号)。

已建起的养殖场所维持现状,不得扩建、改建,需要征用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未建的一律停止建设,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

沿110国道东侧划拨给养殖户的宅基地停止建设。已经建起的维持原状,不得改扩建;在建的评估补偿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未建的给予合理补偿后收回。

六、废止《关于建设科技扶贫示范基地的会议纪要》(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76号)。已建成的房屋、大棚、圈舍作价评估补偿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未建的一律停止办理规划、土地等有关手续不得再建。量化给职工的土地,退还量化价款,收回土地。

七、市土地部门以乌土字〔1997〕71号文予以明确批复的海北村种养殖小区,应占地为100亩,以集体经营方式进行管理。新地乡海北村擅自扩大面积为436??45亩,也未按集体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大部分用地未按期限进行开发,且存在改变土地性质非法转让的情况。乌土字〔1997〕71号文属违规批地予以废止。此用地不得再进行新的建设,已建的进行评估,合理补偿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