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管理和调控,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区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省政府《意见》是各级政府加强市场建设宏观调控,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市场的重要文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意见》作为当前促进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认真领会、统一认识、狠抓落实。为加强政府对商品市场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场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分管领导亲自抓,各职能部门共同抓。要重视和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意见》,切实把《意见》落实到实处。

  二、明确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部门职能。根据我市有形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有形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理顺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将市区有形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培育、发展职能从市经贸委划归到市工商局。市经贸委要继续完善“十五”商贸流通规划,按程序抓紧印发实施。有形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要符合“十五”商贸流通规划。由市工商局牵头,经贸、计划、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制订市区有形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明确举办市场的审批程序。在丽水市区举办有形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首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初审,视情况分别处理:对小型市场(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市场协调小组审定),在市场专项规划已经明确且又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条件的,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授权市工商局审批,报市政府备案,市场举办者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进行市场登记。其它各类市场,由市工商局上报市政府市场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工商、经贸、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然后进入正常的项目建设程序。

  四、采取市场选择业主的办法建设规模较大的重点市场、专业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对市场项目进行包装,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后推向市场,公开选择市场建设业主。

  五、在符合市场规划布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利用农村第三产业用地的市场建设项目。利用农村第三产业用地兴建的市场一律不得出售市场摊位和店面房,也不得以长期出租的形式变相出售。否则,土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登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市场登记。

  六、市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消防、技监、药监、检验检疫、文化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意见》的各项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依法行政,共同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