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把入口关,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健康申报制度

  (一)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汽车在进站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对下车乘客进行核对,发现遗漏的,必须补办。对所有到丽旅客都要发放健康指导意见书。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二)处于市界的各县(市)交通道口,应当设立检查站点,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进行健康状况问询,必要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通知当地120,并送就近医院实行隔离诊治。所有进入本市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进站下客。

  (三)火车站、汽车站要设置留验站。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后,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消毒、隔离等措施,并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通知120,将病人送就近的县(市)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送当地留验站留置观察,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本市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进行健康状况问询,必要时为其测量体温,并对旅客实行日查巡制度,旅客应予配合。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督促其到当地医院诊疗。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各类学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立即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丽的师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外人进入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加强农村、城市社区的疫情预防、监测工作

  普遍建立农村、社区疫情监测点。积极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近期禁止组团到农村旅游和在农村开展大型活动。城乡基层组织要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情况,立即报告。

  四、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火车、长途客货车、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和商品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由业主负责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一旦出现疫情,所在地政府应立即要求各类影剧院、各类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停业或停止活动。

  五、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承担组织全国和全省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近期,严格限制各类聚餐活动,如需要,也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不要邀请市外客人和外地返乡在家接受医学观察还不满两周的人员参加。主办者要登记所有参加人员名单和通讯地址并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如因组织聚餐活动导致传染病扩散或蔓延,主办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不要组织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丽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丽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地应积极劝告市民、村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丽的人员,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一律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七、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铁路、交通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火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各定点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加强对“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的医疗管理,高度重视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

  各级定点医院对发现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将患者擅自转送外地。

  八、严格疫情报告制度,鼓励社会监督

  疫情报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各系统发现“非典”疫情,必须按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

  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通报疫情动态。

  公布本市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公众的报告。公众一旦发现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

  不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全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一旦出现疫情,要立即停止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县(市)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丽水市区由市、区政府统一协调。各县(市)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组织街道、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村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尤其是“非典”防治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质监、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