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新区契税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鹤壁市新区契税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鹤壁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区未开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实施开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努力增加我市财政收入,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财力保证。

  二、开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新区原来未开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房屋赠与和交换,在建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以拍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和交换),房地交换,地地交换的契税实施开征。凡承受新区上述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

  三、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鹤壁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商业)权属,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商业)权属,房屋(商业)买卖、赠与和交换,房屋(普通住宅)赠与,在建房屋(商业)的买卖、赠与、交换,在建房屋(普通住宅)赠与,以拍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商业)权属,房地交换等,适用税率为 4 %。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普通住宅)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普通住宅)权属,房屋(普通住宅)买卖、交换,在建房屋(普通住宅)买卖、交换,以拍卖方式承受房屋(普通住宅)权属等,适用税率为 2 %。

  四、分成体制

  按照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鹤壁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关于实行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的管理规定》(鹤财预字〔 2000 〕第 207 号),契税属市、区共享税种,市与区各分享 50% .

  五、征收机关及开征时间

  根据《鹤壁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从2003年4月28日起,凡纳税人办理新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开据“契税征收联系函”,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征收税款并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契税完税凭证及其他规定资料,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组织实施

  (一)在这次开征过程中,市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保证开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鹤壁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协助市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契税的开征工作,市契税征收机关应定期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的发证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发证把关不严,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契税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鹤壁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理解支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