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条件及原则

  第四章 附则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试验室的对外业务范围和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试验室是指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构配件、设备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检测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是指试验室为所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业试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试验室日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建筑业试验室对外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展业务。

  第五条 具有对外开展检测业务资格的试验室可以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相应工程检测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数据作为委托单位的质量保证数据;企业内设试验室是本企业内部保证工程质量的自控机构。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建筑业试验室资质审查结果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者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对已获《许可证》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检的考核资料。

  第八条 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试验室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试验业务统计季报表,年底报送年报表。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情况进行年检,对检查、年检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

  第三章 审批条件及原则

  第九条 申请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试验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开展的项目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检测单位专职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土建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占总人数的2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非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建筑业试验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