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搞好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防建设规划要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这是民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小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防建设的需要,为民防工程项目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发展余地。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我市今后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我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民防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防护方案、民防工程建设方案和地下空间开发方案等,有计划地在人口稠密区、交通枢纽和商业繁华区集中修建一批具有一定防护能力、平战两用的地下室,这些地下室将尽可能地与地下通道相沟通,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体,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停车场、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各级规划管理和建筑报建部门在进行小区规划和核发《建筑许可证》时,应以200米为半径,选择适当的高层建筑,要求产权单位在楼顶修建不小于4平方米的房间,由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管理使用,作为安装民防警报器专用房。

  三、在办理民防地下室建筑报建手续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城市设计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负责告知建设方到民防办办理民防报建手续;

  (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部门:在方案审查时,负责提出办理民防设计审查的要求;

  (三)市民防办:市民防办负责人防地下室的报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市、区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违章查处。市、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核查建设单位有无市民防办出具的《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建设单位未能提交《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市民防办组织专业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民防办核发《人防工程验收证书》。有关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市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验收证书》作为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建设单位未能取得《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可按如下步骤办理民防地下室报建手续:

  (一)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到市民防办办理《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

  1.免建项目同时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2.易地建设项目在交纳易地建设费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3.自建项目应报经人防设计审查,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查通过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三)免建项目持《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易地建设项目持《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和易地建设费专用收据,自建项目持《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核准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已于1994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但鉴于已完成建筑报建的工程项目均未在设计要点中提出建设民防地下室的要求,不再追溯,现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和部分未完成设计审查的重要工程项目正式实施本《规定》;对于已提出要点但超过半年没有进行报建的工程项目,在其申请延续要点时,应补充提出民防地下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