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第三条 深基坑的设计

  (一)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土工程设计有经验的持证单位进行。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虽未超过10米的软土地基深基坑应由经验丰富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二)深基坑的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审定后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设计深基坑必需的下列基础资料:

  1.沿基坑周边岩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对土层要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准确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及基础类型、尺寸、埋深以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邻近基坑的管线及道路等详细情况。

  (四)深基坑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深基坑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通过计算确定,采用大开挖方式的边坡亦需通过稳定验算。深基坑设计宜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济和便于施工方面进行优化。设计图纸尚应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及施工期间的监测要求。

  (六)当采用支护桩型式时,应提供桩的计算简图、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不同挖土深度时桩顶的位移计算数值。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型式时,桩顶位移值应控制在地下室设计许可值之内。

  (七)当采用锚杆作为桩、墙的弹性支承时,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场,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位获得的数据修正原来的设计。

  (八)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九)建设单位要支持设计单位为设计深基坑所要进行的科学试验工作,并提供所需的费用。

  (十)深基坑设计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审查,情况复杂的亦可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参加。

  (十一)深基坑设计的收费,视工程的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深基坑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深基坑的施工

  (一)承接深基坑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由建设、监理、设计、质检等单位共同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深基坑施工应遵守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的有关要求。

  (三)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各阶段的监测,做好各种数据的记录。

  (四)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方式时,宜采取由地下施工单位总承包深基坑施工的方式(即采用以土建施工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配合组成联合体的方式)。

  第五条 深基坑施工期间的监理

  (一)深基坑施工期间的监理工作,除有承担整幢建筑的监理单位参加外,应有深基坑设计单位参加监理,费用可单独列出,一并计入深基坑设计费用之中。

  (二)施工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现状作调查并记录,有条件的可做好录像。并负责对邻近建筑物在基坑暴露期间的裂缝、沉降、垂直度的观测,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