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为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与普通儿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2]35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确立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地位

  经过“普九”攻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与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一道得到了共同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仍然不能满足广大特殊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极不相称。制约特殊教育发展,除了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外,对特殊教育的认识不到位是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因此,发展特殊教育,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对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与社会、学校和残疾人家庭的共同责任。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就是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接受教育,获得平等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的机会和能力,成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是一项有利于国家、民族,造福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的大事,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成学习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行宪法、义务教育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纠正轻视特殊教育的错误思想,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使这一项事业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

  二、明确目标,逐步建立特殊教育体系

  (一)特教事业发展目标。到2010年,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区县政府所在地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全市残疾少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20%左右。“十五”期间屏山县的屏边乡和清平乡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入学率达到65%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有计划地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全市七所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标准;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全省“特殊教育示范学校”,全面承担起对各区县特殊教育的业务指导和教师培训任务;人口在40万人以上还未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要新建或改(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在40万人以下的县,应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建立特教班,解决农村特殊儿童入学问题:“三残”儿童入学困难的地方,应尽力接收“三残”儿童随班就读。在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三)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并作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对象。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

  (四)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增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试办或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举办职业高中班;市特殊教育学校试办聋哑学生普通教育高中班,其余特殊学校根据情况开设职高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兴办视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五)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国家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要求,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招生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学习,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阻止残疾学生参加各类高等教育考试,减免残疾学生参加高考的考试报名费。

  三、增加投入,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市和区县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1倍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备购置。市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主要用于办学条件改善、师资培训和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等,区县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

  从2003年起,市、区县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二)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推动特殊教育现代化。要将特殊教育学校的设备设施配备纳入装备规划,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适合特殊教育的教学仪器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促进各学校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为学校提供无障碍设施,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康复设备。力争使特殊教育学校在“十五”期间达到上述要求。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住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除减免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书本费外,给予每生每月不低于80元的生活费补助,生活补助费由区县政府统筹解决。在市特殊教育学校住读的家庭经费困难的学生由市、区县政府分别给予每生每月生活补助费80元。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教师资队伍素质

  (一)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十五”期间,要重点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中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的专业培训和在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的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在职特殊教育师资参加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着力培养一批中青年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各区县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增加市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教师编制。市特殊教育学校争取在2005年试办普高班,所需师资根据实际需要解决。从2003年起,选送高中毕业生报考四川师大、乐山师院的特殊教育师资班,毕业后回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作。

  (三)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从事特殊教育累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在岗期间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评职、选优、晋级等应适当从优考虑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

  五、强化特教科研,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教学科研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研究计划,并加强对特殊教育的教学指导。各特殊教育学校要进一步树立教育科研意识,要通过科研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十五”期间,每所特殊教育学校都要确定一个以上校本科研课题,并积极承担县、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六、明确责任,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要承担组织、动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地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要将发展特殊教育纳入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继续实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各项督导检查,并作为“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在“两基”复查中,特教指标不达标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代表政府承担起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地财政、计划部门要在经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税务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计划生育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