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0号)精神,做好我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监测工作,防止“非典”疫情的输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监测和管理范围

  1、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潍或返潍人员(包括学生、民工、出差者、旅游者等);

  2、发热病人;

  3、其他因“非典”防治需要监测和管理的人员。

  二、监测和管理体系

  (一)在以下机构、部门、单位设立监测管理点。各监测管理点设立专职疫情监测管理报告人,负责管辖范围内“非典”可疑病人和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潍(回潍)人员的发现、登记、报告和管理。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负责发热病人接诊、观察和治疗;

  2、各汽车站、主要交通路口、火车站、机场、港口设立留验站,负责对旅客中可疑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

  3、各村(居委会)设立“非典”监测点,根据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和群众报告,对可疑病人和来潍(回潍)人员进行监测、报告和管理;

  4、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设监测点,负责学生和儿童的监测。

  (二)发热门诊由各级医疗机构建设,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导落实;各留验站由所属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各监测点由所在单位建设,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

  (三)疫情监测管理报告人职责:

  1、负责向被监测对象发放《潍坊市防治“非典”健康登记卡》;

  2、负责对被监测对象进行健康教育;

  3、负责督促监测对象及时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4、负责填写《潍坊市防治“非典”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潍坊市防治“非典”发热病人登记表》、《潍坊市防治“非典”监测点汇总统计表》,并负责上报。

  (四)疫情监测和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疫情监测站,负责管辖区内各监测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监测站、点实行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设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三、疫情监测报告

  疫情监测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各发热门诊、留验站、监测点疫情监测管理报告人填写《潍坊市防治“非典”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潍坊市防治“非典”发热病人登记表》、《潍坊市防治“非典”监测点汇总统计表》后,于每日11时前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测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监测站汇总后,于每日15时前报县级卫生防疫站;县级卫生防疫站汇总后,于每日17时前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同时报县级“非典”防治办公室;潍坊市防疫站汇总后,于次日9时前报省疾病控制中心,同时报潍坊市“非典”防治办公室。

  四、疫情管理

  “非典”疫情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即“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由当地防疫机构管理;其他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潍(回潍)人员、社区内可疑病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村(居委会)必须对所管理的来潍(回潍)人员和可疑病人登记造册,每天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五、切实加强对“非典”疫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非典”疫情监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认真组织、安排,做好所承担的疫情监测工作,保证全市“非典”疫情监测报告渠道畅通,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传入我市。

  请将各级各类监测站点疫情监测管理报告人或负责人姓名及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号码,以县为单位于4月28日下午6时前由县级“非典”防治办公室报潍坊市“非典”防治办公室(市级机关办公大楼1803房间,电话8789953,传真8789332)。

  附:1、潍坊市防治“非典”健康登记卡

  2、潍坊市防治“非典”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

  3、潍坊市防治“非典”发热病人登记表

  4、潍坊市防治“非典”监测点汇总统计表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七日